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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他人银行卡获利 “赚”了3万被判3年

桂林晚报      2021年01月28日     
  本报讯(记者苏文娟 通讯员吴云娟)27日,记者从秀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男子于某购买别人的银行卡后转卖获利,被判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网上一个微信名为“陈冠C”的人与于某加为好友后,提出让于某办理银行卡贩卖给他,每套银行卡(包括户主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U盾、与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等)给予人民币2500元,于某同意了。2020年4月至7月,于某陆续收购他人银行卡66套,将其中61套除实体银行卡之外的户主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户号、U盾以及与银行卡绑定的电话卡等卖给“陈冠C”。“陈冠C”共支付给于某约15万元。于某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2020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在秀峰区红岭路将于某抓获。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依法追缴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