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款25万元“合作投资”项目却“颗粒无收”
法院断案
厘清“名投实贷”法律关系
桂林晚报
2025年11月20日
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纠纷案件,将一起约定“保本返本”的“合作投资”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为市场主体区分投资与借贷的法律边界提供了清晰指引。
案件始末
“合作投资”只谈收益不提风险责任
2018年,黄某经朋友介绍与刘某相识,刘某称其持有某医院大理石工程项目的合作机会,邀请黄某参与获利。黄某了解项目后决定合作,于当年5月8日通过妻子账户向刘某转账20万元,双方随即签订“收条”,约定该工程利润按“刘某40%、黄某及其他合作方60%”分配,但未提及共同经营方式、风险承担责任等内容。同年11月,黄某再次转账5万元,双方签订第二份“收条”,仅约定“按原协议执行”。
2020年10月,刘某向黄某等5人出具“承诺书”,明确承诺“在工程款结算后半年内返还黄某投资本金25万元”。此后,刘某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黄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返还2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
无共担风险非投资,应认定为借贷
法院审理后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25万元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从双方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看,2018年的“收条”仅约定了收益分配比例,未涉及共同经营、风险承担等投资关系的核心要素;2020年的“承诺书”则直接承诺返还“本金”,意味着黄某不论项目盈亏,都能获得固定的本金返还,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
法院认为,投资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本案中,黄某既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项目亏损风险,仅享有固定的本金返还承诺,符合“一方出资后,无论经营状况如何均能获得固定收益”的借贷关系属性。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法院明确黄某已完成25万元款项的转账交付,刘某未履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黄某要求返还25万元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同时,酌情判定刘某以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的标准,向黄某支付自2025年3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提示
区分投资与借贷关键看“共担风险”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是典型的“名投实贷”纠纷,此类情形通常具备4个特征:一是“投资”收益固定,与项目盈亏无关;二是“投资人”不承担风险,享有保本保息承诺;三是“投资人”不参与实际经营,对项目无管理权责;四是约定固定期限,到期返还本金及收益。
法官强调,司法实践中区分投资与借贷的核心,在于协议是否体现“共担风险”。若协议仅约定收益分配、回避风险承担,甚至承诺保本返本,即便冠以“投资”之名,也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法官提醒,市场主体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真实交易目的,谨慎拟定合同条款:若确系投资,需清晰约定共同经营、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若为借贷,则应直接采用借款合同形式,避免模糊约定导致法律关系混淆,最终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据《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