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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35岁门槛”
传递积极信号

桂林日报      2025年10月16日     
  □乐然

  10月起,新一轮公务员招录工作进入公告发布高峰期。今年以来,多地放宽了考公考编的年龄要求,打破了以往的“35岁门槛”。在2025年下半年事业单位招聘中,四川眉山和遂宁等地将招聘年龄限制放宽至本科38周岁及以下,研究生43周岁及以下。
  “35岁门槛”并不是从来就有。1994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提出,报考国家公务员“年龄为35岁以下”。2007年,《公务员录用规定》明确,报考公务员年龄应当“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直到2019年《公务员录用规定》作出修订,指出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报考年龄、学历条件,“35岁”这一年龄条件才有所松动。
  随着我国劳动力情况出现变化和弹性延迟退休政策正式落地,破除“35岁门槛”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事实上,对年龄的苛求是不利于人尽其才的——“35岁正是职场上的‘黄金期’。”
  这两年,“35岁门槛”成为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的热议话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正是对大众呼声的及时回应。部分地区人社部门也明确表示,放宽招聘年龄是为了与弹性延迟退休政策相衔接,让劳动者的职业生命周期更加完整。
  放眼全国,不少地方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促进就业公平。上海在2025年度考试录用执法类公务员公告中,将报考条件设置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山东、新疆、贵州等地发布的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更是将部分岗位年龄要求放宽至45周岁以下;2024年,广东、天津、湖北等公务员考试中,要求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
  公务员招录政策对全社会具有风向标意义,这些地方率先打破年龄限制,传递出注重个人能力的积极信号,无疑会对社会产生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招聘理念发生转变。
  从政策实施层面看,年龄放宽只是第一步,更需要配套制度的协同推进。比如,针对“高龄”新入职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通道问题,应当设计更加灵活多元的晋升机制;面对可能加剧的考试竞争,需要引导社会形成更加健康的择业观念,推动人才向更广阔领域分流;对于就业市场中依然存在的各类歧视现象,则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执法等手段进行系统治理。
  公务员招录政策的年龄调整,确实向社会传递了打破年龄歧视的积极信号,但其正效应能否充分发挥,取决于我们能否正视并妥善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只有在打破年龄门槛的同时,同步推进就业观念的革新、职业发展通道的拓宽和全方位就业公平保障体系的构建,才能真正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让每个劳动者都能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发挥最大价值。这不仅是就业政策改革的方向,也是构建更加包容、更加公平的劳动就业环境的必然要求。
  (来源:《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