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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有鬼”却存侥幸
利益受损求助司法

法官: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桂林日报      2024年12月02日     
  □本报记者张苑 通讯员谭冬梅
  “通过网络进货利润高”“包你稳赚不赔”“亏了赔偿你双倍”……如今,网络购物平台越来越多样化,人们足不出户就能实现商品买卖。不法分子便瞄准那些想要赚“快钱”的人,以利润高、资金安全为由,诱骗他们参与网购虚假交易,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和返利,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上当受骗。
  那么,如果当事人明知是虚假交易,为了牟利心存侥幸参与,还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吗?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李某和余某是朋友。今年4月,在余某的介绍下,李某加入了一个名为“微脉圈”的平台,并通过群聊进行“货物”买卖。后来李某发现,该平台从事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易。平台上各个群的成员从上家购买虚拟的货物后,再涨价转卖给下家,从中获得利润,每天只需不断在手机上操作,转账购买、售卖提现、再转账购买,就能获得高额收益。该平台虽然明面上有商品流通的信息,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货物交易,买家付款后也不会收到真正的货物,只能继续将虚拟货物出售给下家。同一件货物会在不同上家、下家之间流转多次,类似“击鼓传花”一般不断买进卖出,每次都会被下家以更高的价格接手,最后的人若是无法找到接手的下家,就会遭受巨大损失。
  明知是虚假交易,李某在利益的驱使下仍然动了心。于是,他向上家余某购买了“商品”,并通过各种关系转卖给下家。时间长了,李某发现与余某事先约定的利润没有得到兑现,认为自己被余某及平台欺骗了,遂向平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货款”。
  法院经审查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能够得到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是合法的。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明知是虚假交易却参与活动,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根据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原则,该虚假交易行为所产生的纠纷不管是以何种理由提起诉讼,均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平乐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这起典型案件,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投资赚钱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虚假交易等骗局层出不穷,大家应时刻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须走正规渠道,不要被新兴业态、新兴名词等迷惑,为了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只会导致越陷越深,最终将遭受更大的损失,甚至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