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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正之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值班律师的职业伦理探究

桂林日报      2025年08月05日     
  □刘心悦

  一、引言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臻完善,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与之相伴,律师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的建设也在逐步规范和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协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范都体现了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健全。
  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迎来了深刻变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持续推进,值班律师制度正是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配套与重要保障而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它旨在为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的、初步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知情权、程序选择权等基本诉讼权利,确保其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然而,理论界、实务界对于律师职业伦理的讨论,律师多解释为狭义的委托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并非基于委托关系,且具有自身法律定位的特殊性,但少有针对值班律师职业伦理的深入讨论。综上,基于值班律师法律定位和功能的特殊性和在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本文即对值班律师职业伦理进行探究和剖析,旨在实现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
  二、值班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核心要求
  值班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虽与全体律师的通用准则一脉相承,但其独特的法律地位与实践场景,决定了其在履行核心伦理义务时面临着特殊的挑战,也相应地产生了更为具体和聚焦的要求。
  (一)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讨论勤勉尽责义务认定标准的出发点。法律援助制度要求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以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作为受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应当做到有效辩护与实质帮助。有关勤勉尽责义务的法律规范有《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是法律帮助人,即通过值班律师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为被追诉人提供临时性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不能仅是见证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见证者,而应当履行积极会见、阅卷与调查取证和提供有效辩护、实质帮助的勤勉尽责义务。
  (二)恪守保密义务
  《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法》均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职业保密。恪守保密义务是所有律师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职业伦理,这是值班律师与其他律师职业伦理的共同之处。保密义务可以分为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两种情形。但保密义务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但书规定:“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值班律师承担保密义务,有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隐私权,增强信任和合作,这种信任关系促使被追诉人更愿意如实地提供案件相关信息,以便值班律师更好地了解案情,从而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三)避免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问题在各国一直是困扰律师执业的一个棘手问题,被认为是律师职业责任中最具普遍性的一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利益冲突是律师在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律师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对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现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前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并分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值班律师并非基于委托关系,且具有自身法律定位和功能的特殊性,所以利益冲突的来源有所不同。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名值班律师同时为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并不鲜见,且并未被法律所禁止,《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也暂未做出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会涉及到主、从犯认定问题以及被追诉人之间相互推诿和指证,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此时,律师的忠诚义务被撕裂,无论他如何作为,都无法同时公平地维护当事人的最佳利益。
  三、完善路径
  为了解决上述困境,需要追本溯源,反思制度设计中“效率”与“公正”价值的失衡、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与激励机制的缺失,以及其“法律帮助人”角色定位在实践中的模糊与异化。
  首先,应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与职责边界。建议在“法律帮助”的基础上,赋予值班律师辩护职能。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申请,值班律师可以直接升格为辩护人。其次,应将“勤勉尽责”等抽象的伦理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可核查的履职清单。例如,规定会见的最低有效时长、法律释明的核心必讲要点、审查案卷材料的基本范围等。这不仅为值班律师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也为后续的监督与评估提供了客观标准。
  其次,应制定保障和激励机制,并对值班律师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有效的管理是伦理规范落地生根的土壤。一方面,改革并完善激励机制,应适当提高值班律师补贴标准,使其与律师付出的劳动价值相匹配。另一方面,制度的完善终须获得人的认同与执行。必须大力强化值班律师职业共同体的伦理自觉与身份认同。律师协会应发挥主导作用,将值班律师职业伦理作为律师年度考核与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题研讨会、编写真实情景下的伦理困境应对指南等方式,为值班律师提供持续的、有针对性的业务与伦理支持。同时,鼓励各地建立值班律师的经验交流与同侪互助平台,让律师们能够获得来自职业共同体的支持与指引,从而在内心深处树立起职业荣誉感与责任感。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