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打假有妙招
桂林日报
2024年03月10日
□钱续坤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重视。打假维权虽然是这个节日的核心内容之一,但这并非创新举措,因为我国古代在打击市场制假售假行为上,早就有了奇术妙招。
立法严惩是政府采取的最常见方式,也最具有强制力和震慑力。周朝时就出台了相关法令,《礼记·王制》云:“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鬻于市;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沙,不鬻于市。”意思是说,没有成熟的粮食和果蔬,没有完全生长的木材,没有清除杂质的禽兽鱼鳖等,都不能拿到市场上去卖。如果产品的质量、数量、品质、颜色不达标,那也不能在市场上出售:“用器不中度,不鬻于市;兵车不中度,不鬻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鬻于市;奸色乱正色,不鬻于市。”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制定的《法经》,是我国最早关于打假的法律,其中《五杂法》规定了经营药材的人不得售假,要按医生所开的处方配药卖药,如果胆敢冒犯,一经发现将会受到笞刑处罚,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被流放。此后的各朝各代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律法,惩罚方式更是五花八门。
隋唐时期,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朝廷在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的同时,还为消费者制定了一些人性化的规定,今天可以享受到的“无理由退换货”,在唐代就出现了。据《唐律疏议》记载,消费者买到商品后,如果在三天内出现问题,可以找商家进行无条件退货。不过退货时,须有公证人进行验看,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方可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便可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退货,并对卖家处以“笞四十”的刑罚。此外,唐代还设立了商家“年检”制度,其《关市令》规定,每年商户都要带所用的度量器具到衙门核验,合格者可领合格证;如果在交易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器具,将会受到“杖七十”的处罚。
到了宋代,城市化速度加快,市场空前繁荣,这在《东京梦华录》《清明上河图》《水浒传》中都有所反映。任何事情都是辩证的,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短斤缺两、任意抬价等等问题。对此,宋廷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假食品和药品之外,还让商人们根据经营类型组成“行会”,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商户们必须登记入会,接受行会的监管;各个行会对生产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把关,行会的首领(亦称“行首”“行头”“行老”)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物价和监察不法。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作用比较类似于现在的行业协会。《都城纪胜·诸行》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不以其物小大,但合充用者,皆置为行,虽医亦有职。医克择之差,占则与市肆当行同也。内亦有不当行而借名之者,如酒行、食饭行是也。”
在防伪技术上,古人也不落后。为防止制造假药冒充官药出售,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与和剂局各自刻有“药局印记”和“和剂局记”四个字的大印;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当依“伪造条例”法办。民间打假也是各出妙招,湖州地区一家李姓铸镜作坊,在自家所产镜子背面刻有“假充李镜真乃猪狗”字样,既做到了防伪,又咒骂了造假者,可谓一举两得。宋朝公案传奇《勘皮靴单证二郎神》中讲过一个故事:制鞋匠任一郎,在制作的鞋内侧藏上一布条,上面写着制作时间和编号,与店里的“坐簿”记录一一对应,消费者来店里一查,便知鞋子的真伪。
“雾里看花假乱真,水中望月虚作诚;道尺魔丈千般伎,慧眼法海叹无能。上梁不正下梁倾,塑形作秀功底深;群情唤起春雷动,挥戈亮剑斩妖虫。”在吟哦这首《打假》诗的同时,希望相关职能部门也能像古人那样,从维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用更加务实的态度、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可行的措施,来打击和处理假冒伪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