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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说开

桂林日报      2023年12月09日     
  □蒙祥吉

  去年的唐山打人事件,施暴者手段凶残、心狠手辣。相关视频曝诸网络后,所见者无不愤慨。《中国妇女报》官方微博及时发表评论《打人狂徒,触碰底线;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其中有句“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抚伤痕;不严惩不足以护尊严;不严惩不足以儆效尤;不严惩不足以树法威”。评论采用双重否定的句式,铿锵有力、旗帜鲜明。事件也因媒体的广泛报道和网友的大力声援,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最终施暴者受到严惩,其背后的保护伞也被掀掉,大快人心。
  《中国妇女报》官方微博的那篇评论后来参评了第33届中国新闻奖,并获得二等奖。中国新闻奖是全国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是新闻工作者孜孜以求的最高荣誉。所以,部门领导见到这个消息后,转发到工作群,要求大家学习。
  学习的过程中,有眼尖的老师发现了第四个句子“不严惩不足以儆效尤”疑有问题,认为“不……不足以……”是文章的统一句式,而“以儆效尤”是成语,如此则句子少了一个“以”,原文似乎“为了工整而工整”。
  领导叫我们学它的好,回应平淡,倒是这一“问题”被提出来后,讨论热烈了起来。有老师进一步分析,认为“以儆效尤”是“用……警诫学坏者”之意,相似结构成语有以卵击石、以德报怨、以毒攻毒等等。所以,原文应该为“不严惩不足以以儆效尤”才对。乍一看,有点道理。事后我进一步请教了能联系到的文字工作者,一部分人也认为如此。
  不过生性多疑又不大自信的我,想着这评论既然获得了中国新闻奖,起码闯过了报社推送、评审机构评选两关,如果有错难道都看不出来?特别是中国新闻奖评审条件相当苛刻,差错率是硬性指标,如果一篇238个字的评论里就有一处错误,还能授奖吗?
  基于这样的思考,我冷静了下来,重新审视这个成语。经过再三仔细观察,终于发现了区别所在。首先,以字开头的成语中,相当一部分第二个字是名词,如以毒攻毒的毒、以己度人的己、以卵击石的卵,此处的以字可以翻译成“用”,作介词,符合语法规则。但是以儆效尤的儆是个动词,如果将以儆效尤的以理解为介词“用”,是不合语言习惯的。这便如前述的分析,不得不在以与儆之间塞一个成分才能把句子说通。其次,我发现,虽然效尤与攻毒、度人等都是动宾式的动词,但在翻译以儆效尤这个成语时,包括辞书都将“效尤”名词化为“学坏的人”。这是必须的,否则这个短语中就会出现一儆一效两个不是并列关系的动词了,也不符合语法规则。
  这么一捋,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以儆效尤的以不似以己度人的以、以卵击石的以,不能翻译成类似于“用”的意思。同样运用语法结构类比的方法,可以找到几个与以儆效尤结构相似的短语,如以谢天下、以正视听、以资鼓励。将这些短语与辞书的示例对比观察发现,此以用法更接近于《现代汉语词典》的例句“特公布于此,以广视听”“养精蓄锐,以待时机”的以。而辞书中这个字的意思是“(连词)表示目的”。检索“度娘”,得到以儆效尤的出处来自清朝李绿园的《歧路灯》:“自宜按律究办,以儆效尤。”其句式与辞书例句一样一样的。
  搞明白了这个问题,再回过头来看“不严惩不足以儆效尤”这句话。我们应该将其看作一个单句,单句是没有连词的,所以不需也不宜再添一个以字。那么这句话为什么让很多人第一时间判断失误呢?个人估计,一方面是对成语已有成见;另一方面缘于动宾结构的效尤与民愤、伤痕、法威等偏正结构的词并列时的突兀感——坑也在这里,此处的效尤当理解为偏正结构名词“效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