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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管”又不敢“管”

教师惩戒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桂林晚报      2024年09月05日     
  前不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明确“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这一鲜明表态,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
  北京一小学班主任近日来电反映,在教学实践中,不少老师不敢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惩戒,“管”重了可能会被认为是体罚学生,甚至可能被家长投诉。“惩戒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位班主任不禁问道,她希望随着《意见》的出台,“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能够真正落地。

  惩戒“度”不好把握
  想“管”又不敢“管”

  天津市某小学一名赵姓老师入职一年多,她告诉记者,自己刚入职时,就有从业多年的老师提醒她:不要对孩子“管”得太严,之前有位同事因为批评了几句做错事的学生,可能语气有点重,结果被家长投诉了,最后这位老师还被学校领导批评了。
  安徽宿州某中学薛老师是一名有着十几年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待平时不遵守课堂纪律、难以管理的学生,她有自己的一套方法,比如和学生坐下来面对面聊天、谈心。遇到实在难管的学生,她会进行适当的批评,但基本不会对学生进行罚站等惩戒,因为“不太清楚惩戒的尺度和边界究竟在哪”。
  “惩戒可能引发部分不可预见的情况,教师惩戒力度和处置方式如果把握不好,可能会引发家校矛盾,还可能对教师造成伤害。”广东广州某小学黄老师说,有的家长见不得自己孩子在学校受任何一点“委屈”,这也是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常见阻碍之一。
  多名受访教师表示,学生个体感受差异大,拿捏惩戒“度”稍有不慎,都可能对学生、教师产生负面影响。“想‘管’又不敢‘管’。”一名教师直言,而惩戒权的丧失,可能会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个别学校甚至发生学生打老师的情况。

  家长接受程度不同
  “不好管”“管不好”

  实际上,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明确,中小学教师可行使多种教育惩戒手段,同时也为惩戒权划出了“禁区”“红线”,赋予了学生、家长申诉的权利,并强调家校合作的重要性。
  有相关规定作为“靠山”,在教学实践中,为何仍有部分教师表示自己“不好管”“管不好”?
  北京某小学语文王老师表达了自己的困惑:合理的惩戒行为如果引发了学生身心安全问题,教师是否要担责?“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集体活动”若引起青春期学生叛逆或过激行为,教师应该如何处理?
  北京某学校教师马慧提出了大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即:教育惩戒的难点在于惩戒的尺度没有定性,不同家长对于惩戒的接受程度不同,老师眼里的惩戒可能是家长眼里的体罚。“惩戒和体罚,能不能通过客观表述作出具体规定?”
  还有老师告诉记者,《规则》规定,对“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可以实施必要惩戒,但“故意”一词难以确定,容易引起教师和家长间争议。常见的情况有因家长擅自免去孩子作业引发的争议等。
  对此,首都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教育惩戒的尺度仍然不够明晰造成的。
  “《规则》对于学校和教师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主要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在其所列举的惩戒措施之中,有些类型属于内涵清晰便于施行的,如点名批评、责令书面检讨等。也存在部分内涵不清或是难以施行的,例如额外的教学任务或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个课时以内的罚站、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等。还有一些类型的惩戒措施,如训导、训诫、教导、管教等,对其内涵和形式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学校和教师留下了较大的选择和裁量空间,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产生漏洞或出现解释不清的问题。”蔡海龙说。

  家校社会充分合作
  提供具体规范指导

  《意见》出台后,不少网友纷纷表示“把惩戒权还给老师”,代表了整个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
  同时,有受访老师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困惑:对学生实施惩戒时,如果家长硬是不接受,坚决要求对孩子免予处罚,惩戒权是否会成为“空中楼阁”?教育惩戒权实行过程中的种种困境该如何破除?
  同济大学教育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樊秀娣认为,学校要加强惩戒权的普及,不仅要组织老师学习研讨,还要在全社会进行宣传,让社会、家长和学生都了解什么是惩戒、哪些属于正常惩戒范围。如此一来,老师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有底气,学生也能对老师行为进行监督。
  在蔡海龙看来,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性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完善教育惩戒的规范体系,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和指导;学校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支持和保障,同时监督教师依法实施教育惩戒,确保教育惩戒的权力不被滥用;从家庭和社会的角度来说,应当培养科学的教育理念,正确认识惩戒在培养学生健全人格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理解、配合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管理,通过家校社之间协同配合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
  同时,受访专家还提到,老师在实际行使正常教育惩戒权过程中,除了行为要符合规范,还要明确两个前提。一是惩戒的目的是教育,是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管理和矫治;其次惩戒的界限,是以不伤害学生身体、心理、自尊为前提。
  综合法治日报、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