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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 2024年03月29日

找中介又想“跳单”不付费

经调解房主支付了中介服务相应报酬

桂林晚报      2024年03月29日     
  近日,柳州市柳江区司法局拉堡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中介费纠纷,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房主江先生于2023年1月将自己闲置的厂房信息投放至柳州市某信息咨询公司,由该公司帮助发布招租信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闲置的厂房成功租出后,江先生支付中介费6500元。1个月后,客户何先生通过该公司发布的厂房出租信息看中了江先生的一处厂房。随后,何先生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江先生的厂房,实地查看后,何先生当场表示有租赁的意向,回去考虑好再与工作人员联系。但此后该公司多次联系何先生,对方均表示没时间。
  2023年11月,该公司才发现何先生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江先生的联系方式,并与江先生私下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避开了中介费的相关“约束”。
  该公司与江先生就中介费支付问题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今年3月15日,该公司向柳江区司法局拉堡司法所请求调解。案件受理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被申请人江先生,江先生承认未支付中介费一事。
  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调解员称,本纠纷案件中,该公司为房主江先生提供中介服务,为其与租客何先生创造了交易机会,房主江先生理应支付中介服务相应报酬。江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中介公司的利益,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经调解,柳州市某信息咨询公司与房主江先生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江先生当场微信支付本次中介费1500元,双方的纠纷至此得以解决。
  据《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