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航 各版导航 视觉导航 标题导航
选择其他日期报纸
历史数字报

桂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6月23日在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日升

桂林日报 新闻    时间:2025年10月12日    来源:桂林日报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草案)》和说明,已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认为,草案结合桂林实际及时贯彻落实了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修改精神,有特色可操作,没有提出原则性修改意见。刚才法制委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等有关单位意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
  法制委认为,草案具有必要性。《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自2016年3月实施以来,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不断加强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3年3月和2024年11月,作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决定。两个修改决定及时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要求,强调立法工作要实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对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程序、立法质量等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扩大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增加了基层治理方面的立法权。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两个修改决定的新要求,有必要适时修改完善《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推动本市高质量立法。
  法制委认为,草案具有可行性。草案起草过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充分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草案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两个修改决定新要求的规定,没有超越立法权限范围,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草案及时总结了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修改完善了具有本市特色的有关规定,保留并进一步增强了特色性,确保了可行性和操作性。
  法制委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法制委提前介入了草案起草过程,有关重大修改事项已经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司法局等单位形成共识,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意见,请示了市委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鉴于草案对《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修改的范围不大,修改的内容不多,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法制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经本次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草案和审议结果的报告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