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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6月23日在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徐强
桂林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5年10月12日 来源:桂林日报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的决策部署,为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维护法制统一,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和保障作用,有必要对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进行修改。 二是贯彻执行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新要求。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4年11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决定。两部上位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程序及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原制定条例某些条款与上位法存在表述不统一、程序衔接不紧密等问题,亟需进行修改调整,以确保法制统一。 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现实需要。《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于2016年3月颁布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对建立健全我市立法体制机制、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加强法治桂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立法实践中还存在法规提案质量不高、代表参与深度有限等问题。需通过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立项论证、意见征集、审议表决、报批等环节,提升立法效率和质量,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二、修改的过程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修改工作,通过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学习新修改的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充分吸收最新立法制度成果,同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成例。4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完成《决定(草案)》初稿,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一安排,赴柳州市参加设区的市立法条例修改培训会,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认真贯彻执行会议有关精神,对《决定(草案)》仔细研究和修改完善,形成《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发函、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通过桂林人大网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集到的有关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决定(草案)》又反复推敲,提出了《决定(草案送审稿)》,市人大法制委于2025年6月3日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送审稿)》,2025年6月13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报请市委同意后,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制定条例是我市立法工作程序性法规,须严格与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保持一致,鉴于上位法没有大的修改,《决定(草案)》未对制定条例做大的修改,保持原条文数量不变,仅针对立法目的、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提案质量要求和一些程序性规定、以及某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根据上位法有关立法精神,增加了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法治桂林建设等立法目的表述。 第五条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有关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将立法权限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编制专项立法计划”。增加根据需要编制专项立法计划的内容,同时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年度立法计划”相应修改为“立法计划”;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以及立法指引。立法指引应当就法规草案各条款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立法参考、事实理由等作出详细说明等。 第十八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时限和材料要求。 第二十二条增加了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案,征求代表的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健全立法全过程人民民主机制。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增加了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修改完善了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将法规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修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明确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暂不付表决的处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修改完善了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的处理规定。 第五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部分缺乏可操作性的内容,增加三款,进一步明确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撤回或者被退回后的处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修改完善了获批法规公布的内容,明确了公布地方性法规需要刊登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 第六十二条修改了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草案起草过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充分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草案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增加了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两个修改决定新要求的规定,没有超越立法权限范围,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草案及时总结了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经验,修改完善了具有本市特色的有关规定,保留并进一步增强了特色性,确保了可行性和操作性。 有关重大修改事项,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司法局等单位已经初步形成共识。草案对《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修改的范围不大,修改的内容不多,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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