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2月26日在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日升
桂林日报
2025年10月13日
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8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第一次审议意见,法制委、法工委组织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听取了市和有关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业协会、部分旅游企业、立法咨询服务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政法部门、律师协会、人大代表联络站、立法专家顾问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旅游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将草案名称修改为《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条例(草案)》。2024年8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此后,法制委与法工委又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期间,通过《桂林日报》等媒体刊发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意见。11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赵仲华主任主持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和有关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草案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和法工委再次征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又专门向市四家班子领导征求意见。12月9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再次听取了市人大教科文卫旅游委以及市文广旅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专家意见,以及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逐条统一审议,形成了三审稿。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名称和立法目的的修改
根据有关有意见和建议,三审稿将草案名称修改为《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在立法目的中突出和强调了规范和加强本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
二、关于旅游经营规范的修改
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有关上位法禁止了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是对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给予旅行社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没有明文禁止,本法规应当作出补充规定加以禁止,才能有效打击诱骗旅游者购物的违法利益输送链条。为此,三审稿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不得以回扣、佣金、人头费、奖励等各种名义贿赂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委派的导游。”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修改
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二审稿第五十六条关于违反旅游车船管理的法律责任规定,可能增加相关旅游经营者经济负担,三审稿删除了该条文。
法制委和法工委认真对照有关上位法,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意见建议,整合了内容交叉或者重复的条文,删除了简单重复上位法或者与立法目的无关的内容,还对二审稿的有关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了修改。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中,还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其他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审后,市人大教科文卫旅游委、有关部门和专家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和法工委经认真研究,对其中合法的、合理的、可操作的成熟意见和建议,已进行了充分吸收。对没有采纳的,也给予了反馈。
法制委经统一审议认为,本法规的制定过程遵循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意见,落实了市委意见,立法程序合法。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不重复的地方立法原则,没有超越立法权,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与部门规章相冲突的情况。草案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桂林建设世界级旅游城市的指示精神和《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有关精神,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建立健全以旅游者满意度为核心的旅游市场秩序监管制度,对桂林旅游市场长期存在的不合理低价游和诱骗旅游者购物等乱象和顽疾,进行精准综合治理。草案按照有关上位法精神制定出的实施性、补充性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经过起草单位听证、论证,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也没有增加公民、法人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没有负面影响。草案有利于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旅游城市形象,可以成为推动桂林全域旅游和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一部可操作、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三审稿在一审稿、二审稿基础上,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经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草案三审稿及其审议结果报告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