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27日在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王子西
桂林日报
2025年10月13日
(上接第五版)
(三)解决目前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突出问题的需要
近年来,桂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旅游活动的综合性、市场监管的复杂性,我市旅游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旅游虚假宣传问题较为突出,在线旅游经营行为缺乏管理手段,景区景点监管权限划分不清晰、监管不到位,旅游客运服务管理有待加强,不合理低价游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旅游购物和购物场所管理较混乱,旅游诚信制度不健全等。制定《规定》有利于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规范,明确法律责任,提升执法力度,全面加强桂林旅游市场秩序管理。
二、《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
制定本《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等。参考的部委规章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的立法思路是:一是以问题为导向,目前桂林旅游市场存在什么问题,立法就解决什么问题;二是从高从严要求,围绕打造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的总目标,从严提出管理要求;三是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桂林实际勇于创新,先行先试。《规定》按照“小切口”立法精神,共有三十条,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包括: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等。
第二部分: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制度,包括: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管理、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经营规则、在线旅游经营管理、景区景点管理、导游服务管理、旅游购物和购物场所经营管理、购物回扣管理、旅游客运车辆管理、旅游招徕管理、旅游信用体系建设等。
第三部分:法律责任,包括:违反电子行程单管理、违反旅行社和服务网点管理、违反在线经营管理、违反旅游购物管理、违反购物回扣管理、违反旅游客运管理、违反旅游招徕管理等的法律责任等。
第四部分:附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要求,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为此,桂林市先后成立了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桂林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问题清单》《桂林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出台了《桂林市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等,建立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本规定予以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使其成为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关于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管理问题
旅游电子行程单管理是旅游市场秩序管理的重要抓手,桂林市旅游市场的混乱基本上源于相关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对旅游经营者向管理部门“提供团队信息”等资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北京市旅游条例》《秦皇岛市旅游市场条例》对电子行程单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目前,桂林市已要求旅游团通过桂林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系统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实施电子行程单管理。本规定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拟通过电子行程单制度,对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团队就餐、景区景点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三)关于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管理问题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在线经营旅游活动日益活跃。有的网络旅游经营者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或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招揽游客;有的发布虚假旅游经营信息。游客难辨真伪,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经营许可和在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对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要求不够具体。因此,本规定参考《广东省旅游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的相关做法对在线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了具体规范。
(四)关于旅游团队购物和购物场所经营管理问题
“不合理低价游”桂林市存在一定市场,严重损坏桂林市旅游营商环境和旅游市场秩序,是旅游市场监管的重点。治理“不合理低价游”的关键是规范旅游团队购物行为,《规定》根据桂林市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市的有效做法,对旅游团队购物和购物场所经营管理提出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措施,期待从根本上解决桂林市旅游团队购物和购物场所经营管理乱象。
(五)关于本规定行政处罚设定的说明
《规定》共设定行政处罚事项22项,其中7项属于对上位法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它们是: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其余15项属于本规定创设行政处罚,无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事项。对上述行政处罚的设定,已经召开过专家论证,专家们对其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没有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