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抚养权之争背后的思考——
重谈“情” 解心结 化纠纷
桂林日报
2024年12月03日
□本报记者张苑 通讯员刘聪 李礼
抚养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涵盖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然而,由于一些现实情况,导致有的父母并未能落实对子女的抚养。那么在父母无法照顾孩子的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资格拥有孙辈的抚养权吗?近期,七星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爷爷起诉前儿媳妇、要求变更孙女小李的抚养权的案件。
13年前,小李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李判由母亲于某抚养。离婚后,于某独自外出打工,常年杳无音信,也没有寄回抚养费。小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2018年,小李的父亲李某因犯罪入狱,随后小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均由爷爷老李独自承担。
近期,爷爷老李向七星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将小李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以便让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履行抚养义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才具有抚养权:一是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二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三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本案中,父亲李某因在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女儿,而母亲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小李应由于某抚养。
在受理该起案件后,七星法院“家少法庭”法官意识到,这起案件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亲情关系的维护,如果只是简单地依据法律作出判决,不能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秉持“调解优先、以调促和”的理念,法官决定先行调解。
为了找到调解突破口,法官再次细读老李的起诉状,感受到字里行间流露出老李对小李无尽的爱与责任。老李已到了古稀之年,本应是颐养天年的年纪,但仍坚持从事个体经营,只为了多赚些钱创造让小李更好学习生活的条件。
“在抚养权变更之后,我愿意全心全意地照顾小李,给予小李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我的同意后在周末或暑假等不影响小李学习的情况下探视,以便小李的身心健康发展。”起诉状中,老李虽表达了对于某的不满,但仍愿意让于某探望小李,让小李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下健康成长。
法官意识到,这也许是案件调解的转机。法官几经周折联系上了于某,告知了小李爷爷想要变更小李抚养权的情况。
“法官,我也是没有办法,我没有什么文化,在外面打工工资也不高,除去每个月必需的开销,实在没能力付抚养费了。”于某立即向法官“倒苦水”,细数自己多年来的不易。
“为人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是归你的,你不支付抚养费是不行的。”法官首先向于某释法明理,告诉其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律后果,接着说道,“孩子已经处于缺失父爱的状态,作为母亲,你更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即使经济上不足以提供支持,那能不能经常打个电话问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呢?如今你的行为,是剥夺了小李享受母爱的权利,这对一个未成年人来说太过残忍,不利于小李的身心健康发展。”
在法官三番两次的电话沟通下,于某悔恨地表示是自己做得不够,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但仍是爱自己孩子的,今年过年一定回来看看小李。随后,于某主动向老李转款1万元作为小李的抚养费,并表示今后会尽能力支付抚养费,多与小李联系。
看到于某态度的转变,老李的思想也有所松动。法官趁机劝解老李:“自己的至亲因为自己对簿公堂,这样的举动对小李来说本身也是一种伤害。希望你们大人之间放下种种不满,一切为了孩子考虑。”老李听后,最终撤回起诉。
这起案件也让主办法官深受触动。法官表示,在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讲求“案结事了人和”,纠纷背后是血脉亲情,处理得当则重归于好、皆大欢喜,处理失当则可能矛盾升级。在家事案件中,如果能够成功引导当事人将重点放在谈“情”上,情感理顺了,心结解开了,纠纷自然就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