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关于对无主财物处理的公告
桂林日报
2024年10月25日
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办的一批案件中扣押了无主款项,现该批案件已办理终结。因涉案的无主款项至今无人认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批无主款项进行处置前公告。具体如下:
夏某兰被网络诈骗案,扣押无主款项69600元;李某华、诸葛某志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扣押无主款项80787.53元;嫌疑人何某杰主动退出涉诈赃款1200元;陈某坚被诈骗案,扣押无主款项35922元;林某专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扣押无主款项495元;方某贩卖毒品案,扣押无主款项150元;陈某涛等贩卖毒品案,扣押无主款项200元;蒋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扣押无主财物580420.21元;蒋某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扣押无主财物88903元;朱某莉被诈骗案,扣押无主财物3000元;安某太贩卖毒品案,扣押无主财物800元;阳某被诈骗案,扣押无主财物24228元;黄某玉被诈骗案,扣押无主财物53196元,违法所得500元;梁某航被裸聊敲诈勒索案,扣押无主财物110790元;何某龙被诈骗案,扣押无主财物2158元;王某元被敲诈勒索案,扣押无主财物6800元。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所扣押的无主款项进行处置前公告:
秦某顺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个人信息、洗钱等支持和帮助案,扣押无主款项1000元;杨某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个人信息、洗钱等支持和帮助案,扣押无主款项25000元。
现对上述无主款项进行依法处置,相关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象山分局提出异议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视为无异议,我局将依法将上述款项及孳息上缴国库。
联系人:唐警官
联系电话:07733852519
特此公告
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