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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为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实施全额保障

桂林日报      2023年01月20日     

  一家医院医务人员正在为患者家属办理医保业务。记者徐莹波 摄
  本报讯(记者徐莹波 通讯员雷国强)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我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相关费用医保怎么报销?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期以来,该局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从1月8日起至3月31日期间,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实行全额保障。
  据介绍,对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包括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我市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桂林参保患者异地就医的,不受申请备案时间限制,不降低报销比例,执行我市就医待遇标准。
  同时,我市还专项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临时增补药品)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含诊查费、一般诊疗费等),医保报销时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在二级、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以下(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统筹基金分别按70%、75%、85%的报销比例支付。
  我市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市外相应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按上述规定的报销比例执行;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门急诊医保政策执行。
  参保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线下就诊相关规定予以支付,但药品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另据悉,为适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自治区临时扩大了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包括国家最新印发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明确的治疗药品、中药处方和医疗机构制剂;经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批准,临时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的中医、壮瑶医等药品。相关目录将纳入我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门诊专项保障范围,临时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抗原检测在门诊和住院患者支付不设限制。
  市医保局相关人士介绍,市医保部门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推进医保服务下沉,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确保不折不扣将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更好地守护全市人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