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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市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8月28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日升

桂林日报      2023年11月04日     
  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10月2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桂林市红军长征湘江战役文化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2023年6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了二审。此后,法制委与法工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市委宣传部及市文广旅局、文物局、红传中心等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深入兴安、灌阳、全州、资源县等地红色资源现场调研,到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人大代表、干部群众以及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又通过《桂林日报》刊发法规草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还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共收集到立法意见和建议35条。经过法制委和法工委反复研究修改,法工委提出了三审修改建议稿,法制委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再次听取了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教科文卫旅游委以及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文广旅局和起草单位市红传中心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对法规草案二审稿进行了逐条统一审议。8月11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了该法规案,同意提交表决。法制委和法工委按照市委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三审稿。三审稿仍为二十条,对二审稿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意见认为,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就应当规定免费开放参观。法制委经研究,在三审稿第四条增加了“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参观、瞻仰、悼念,其保护传承所需经费列入市、县级预算。”的内容。
  二、有意见认为,二审稿第十四条制度建设属于制度机制方面内容,应该放在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之后,且制度建设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法制委经研究,将二审稿的第十四条调整为三审稿的第六条,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巡查制度和保护责任人制度,确保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安全和有序利用。”其他条文进行了顺移。
  三、有意见认为,突破湘江是红军长征途中决定党和红军命运的一场生死攸关惨烈战役,红军牺牲了三万余人,法规应当将烈士保护和事迹传承作为重点和特色。国家已经规定每年的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没有必要再重复设定12月1日为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纪念日,建议修改二审稿第六条关于设立纪念日的规定。法制委经研究,将二审稿第六条修改为烈士保护措施,并调整为三审稿的第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烈士遗骸、遗物、墓地、牺牲地或者殉难处以及事迹的查找、收集、修缮和传承等烈士保护工作,对失散红军及其遗属应当给予抚恤优待。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烈士保护工作和帮扶失散红军及其遗属等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给予表彰。”
  四、有意见认为,二审稿第七条部门机构职责中第二、三、四款规定的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职责简单重复了上位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与第五条规定重复,建议删除后保留第一款,修改为规定红传机构职责的条款,作为三审稿第八条。法制委经研究,删除二审稿第七条的第二、三、四款内容。
  法制委和法工委认真对照有关上位法,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有关意见和建议,还对二审稿的有关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了修改。
  在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中,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其他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审后,市人大教科文卫旅游委、有关部门和专家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和法工委经认真研究,对其中合法的、合理的、可操作的成熟意见和建议,已进行了充分吸收。
  法制委认为,本法规的制定过程遵循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意见,报请了市委审查,立法程序合法,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不重复的地方立法原则,没有超越立法权,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与部门规章相冲突的情况。法规草案紧密联系桂林市红军长征湘江战役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强化了烈士保护工作的制度保障,发挥了红传中心这一桂林特色机构的作用,加强了红色资源传承利用工作,助力了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是一部可操作、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法规案三审稿在一审稿、二审稿基础上,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经2023年8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决定,现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法规案三审稿及其审议结果报告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