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背户车”犯罪链条:
身份证丢失后
女子名下多了138辆车
桂林晚报
2025年09月19日
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的一位普通农妇李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被登记了足足138辆机动车,其中大量车辆存在逾期未年检等问题,给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那么,这138辆车到底从何而来?这一事件揭开了“背户车”的神秘面纱。
一人名下138辆车 当事人毫不知情
2024年7月,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公安部和山西省纪委监委相关部署,对辖区机动车档案进行排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了一个异常情况。
系统显示,李某名下竟注册有十几辆面包车,且多辆车存在逾期未年检的情况。交警多次电话提醒年检,但李某和家人均表示,家里只有一辆车,对其他车辆完全不知情。
一个普通人,名下突然出现这么多来路不明的车辆,民警初步判断,这极有可能涉及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背户”行为。
那么,什么是“背户车”?
据晋中市左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级警长张彦斌介绍,在当事人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冒用他的身份,用他的身份证注册车辆,这就是“背户”了。
对于被“背户”的李某来说,风险难以估量。
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李志伟告诉记者,如果“背户”到被害人名下的车辆出现交通事故了,或者用“背户”车辆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对被害人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此外,购买“背户车”的人,往往是为了规避政策或逃避责任。
因为主要犯罪嫌疑人以及案发地点可能在晋中市榆次区,这起案件最终交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立案侦查。
“一开始左权县公安局移交给我们的线索,是被害人名下总共挂有14辆机动车。我们再去查,结果她名下有138辆背户车。”李志伟说,这个数字让经验丰富的刑警也感到震惊。而且李某本人也不知情。
警方随后调取了所有相关车辆的过户档案,逐一核对经办人、过户资料等信息,一个以晋中市某二手车市场内的检测机构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为核心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盗用身份证件 伪造车辆过户委托书
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警方摸清了整个犯罪链条。2021年底,代某在左权县捡到了李某丢失的身份证。
2022年,他在晋中市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业务时,将身份证交给了相识的二手车中介韩某和芦某,并告知可以用于“背户”。
两人看到李某户籍地址偏远、年龄较大,认为李某不易察觉,是“背户”的理想人选。
韩某、芦某与这家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赵某、郝某等人勾结。他们将李某的身份证长期放置在服务站,明知身份证来源不明、本人毫不知情,仍伪造车辆过户委托书,大量受理“背户”业务。每成功办理一辆,他们就能非法获利100到200元。
从2022年6月到2023年12月,这一团伙疯狂作案,累计使用李某的身份证违法办理车辆“背户”138辆。
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警方先后将代某、韩某、芦某、张某、赵某、郝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抓获。9人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启动专项整治 堵住管理漏洞
一张丢失的身份证,一条被钻研的业务漏洞,最终让一位农妇背负了一百多辆车的未知风险。
针对该案件中暴露出的社会化机构管理漏洞,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涉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检测机构和登记服务站进行了停业整顿,并约谈了企业负责人。
同时,全面升级了业务审核系统,强化了人证一致性检验和事后抽查回访,严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警方提示,居民身份证作为个人最重要的证件,公民应妥善保管,规避冒用风险。一旦丢失,要及时补办。捡到他人的身份证件,要将身份证及时交还公安机关,不要随意使用他人身份证,来办理其他的业务。
近年来,山西省公安交管部门启动“黄牛”“黑中介”专项整治,坚持“反向纠偏”和“正向引导”共同发力,尽最大努力杜绝类似这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据山西省纪委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贾洪涛介绍,今年以来,山西省先后抓捕移送非法中介376人,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237家登记服务站进行停业整顿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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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户车”交易有风险
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买家“人财两空”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2022年11月审理了一起背户车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以其从董某处购买的某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为由,起诉董某要求退还全部购车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案中车辆本登记在谢某名下,但因谢某欠付小贷公司款项,其将该车辆转给小贷公司以抵欠款。后袁某取得该车辆,并通过中介将该车辆出售给刘某。刘某按中介指示向董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取得车辆及该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债权转让合同,但车辆实际上仍登记在谢某名下。
后因谢某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车辆被法院强制执行。于是刘某起诉董某,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退还全部购车款并支付利息损失。刘某称,因董某收取了其购车款,故其系出卖方,其应承担返还购车款的义务。董某对此不认可,称实际出卖方系袁某,因袁某没有银行卡只能收取现金,故通过张某找到其代为收取款项。庭审中,张某及袁某均出庭作证,二人的说法与董某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登记在谢某名下,根据刘某的自述,其在未确认车辆出卖方及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仅通过中介完成付款和收车,且对购车过程中接触的人员身份并不清楚。董某抗辩称其仅系代收车款,并提交了袁某的收条及袁某收到现金的照片。袁某和出现在购车现场的张某亦认可其为出卖方。
综合考虑,刘某购车时未确认车辆出卖人存在疏忽、董某未出现在车辆交易现场、张某陈述及袁某自认其系出卖方并收到车款等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仅凭向董某付款便确认涉案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二人之间,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主张其已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过错,董某对此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与董某是否就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刘某主张其与董某就车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刘某作为车辆的买受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亦未核实出卖人的相关信息,故刘某在购买车辆时并未尽到审慎义务。
另结合张某的陈述内容及袁某自认其系出卖方并收到涉案车款,在董某不认可其系车辆出卖方的情形下,刘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董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综合央视新闻、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