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挪用218万余元获刑三年半
桂林晚报
2024年10月18日
邹某是南宁一家公司的销售业务员,因在互联网赌博亏空,他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218万余元用于赌博。10月1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通报,邹某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同时退赔公司经济损失218万余元。
2017年6月,邹某进入南宁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业务员一职。任职期间,邹某沉迷网络赌博,在输光了自己的积蓄后,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客户的信任,私自收取客户支付的货款继续用于网络赌博。其间,公司领导多次催促追要货款,但未果。后经鉴定,邹某在担任销售业务员期间,共收取并挪用多名客户货款共计218万余元。
法院认为,邹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18万余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主办法官表示,近年来,传统的赌博方式逐渐转移到社交网络平台等,线上赌博较之线下赌博隐蔽性及迷惑性更强,其中更暗藏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衍生犯罪,让人难辨真假、防不胜防。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财富也不会凭空降临,切忌参与赌博,更不要妄图通过赌博实现一夜暴富,否则将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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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