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自家车撞倒身亡
保险赔不赔?
法院认为 因不属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对象 无法获赔
桂林晚报
2024年10月18日
司机下车查看情况时,被自家车辆溜车撞上当场死亡,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金陵法庭通过以案释法,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4月14日,梁某驾驶货车与停在路边的车辆会车,下车查看情况时,货车发生前溜,梁某伸手阻挡货车下滑,被夹在货车和路边车辆之间,当场死亡。梁某驾驶的货车挂靠登记在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未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5月15日,梁某继承人通过“云享法庭”联系到金陵站点管理员暨特邀调解员寻求帮助,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损失1177574元。
特邀调解员认为原告的诉请存在一定争议,在法官的指导下,特邀调解员结合案件事实对相关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对象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人,梁某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不符合赔付对象的要求,因此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法官通过类似权威案例进行以案释法,解开了原告的困惑和心结,其主动申请撤诉,并表示会向车辆的挂靠公司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该案最终在诉前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梁某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发生事故时其身处车外,但其下车检查车辆的行为属于驾驶行为的合理延伸,其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由于梁某同时具备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若认定责任保险应予理赔,则相当于允许梁某向自己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理和前述被保险人须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侵权责任的认定为基础,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因此“第三者”限于对被保险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也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在公共交通道路下车查看车辆时也要时刻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这既是对他人也是对自己的安全保护,否则极有可能为自己的危险行为买单。
据《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