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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骑手遭遇“开门杀”致残

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被判赔偿19万余元

桂林晚报      2024年06月11日     
  近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俗称“开门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该起事故是因乘客下车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贸然开门,导致后方驶来的一辆电动自行车与车门发生碰撞,进而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九级伤残。
  2022年6月1日,马女士乘坐秦先生驾驶的汽车到达目的地,就在她打开右侧后车门的瞬间,车门撞到李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李先生连人带车摔倒。针对本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马女士未注意后方来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机秦先生因没有完全尽到告知义务,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过30天的住院治疗,李先生逐渐好转。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李先生因本次车祸导致胸椎和腰椎不同程度骨折,出院后需佩戴护腰活动,以卧床休息为主,建议全休1个月,出院两三个月后复查。李先生为此支付医疗费共2万余元,并花费3680元定制胸腰椎外固定支具。据悉,秦先生垫付了4306.7元的医疗费,秦先生的汽车承保保险公司向医院支付了1万余元。
  李先生还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确认其受伤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完全作用,并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以伤后150日、护理期以伤后60日、营养期以伤后60日为宜。而后,他将马女士和秦先生一同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护工费、医疗器械费等费用共计22万余元,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或不在保险范围的部分由马女士和秦先生承担。
  开庭后,马女士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和提交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保险公司则称,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除驾驶员外的其他人导致的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李先生的损害结果是在马女士、秦先生行为的共同作用下造成的,马女士、秦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前,秦先生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李先生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马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秦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李先生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工费、医疗器械费等费用共计21万余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已支付1万余元、秦先生垫付4306.7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李先生赔偿19万余元,向秦先生返还垫付的4306.7元。
  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赔偿19万余元,向秦先生返还4306.7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据《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