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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 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返还……

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

桂林晚报      2024年01月19日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等情形加以明确。
  这些规则背后有哪些考虑?哪些情况下,法官需要就共同生活具体情况妥善平衡双方利益?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

  回应司法实践难点问题
  记者注意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近年来,涉彩礼案件中出现哪些新的情况?《规定》解决了哪些实践中的难点?
  该负责人说,涉彩礼案件中呈现出了两种新特点,一种是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第二种是双方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两种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
  “《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该负责人说。《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能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该负责人说。
  在最高法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明确借婚姻索取财物具体形式”。该负责人对此作出回应说,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的界限不能简单以是否有结婚意愿作为区分标准。因为,有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有结婚意愿,也可能借机索取财物,且结婚意愿作为主观因素在诉讼中亦需要客观事实证明,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
  有意见提出“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的,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该负责人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情形严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予以打击。”
  彩礼认定时,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该负责人介绍说。同时,《规定》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针对涉彩礼案件中呈现出的两种新情况,《规定》用两个条文予以规定,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对此,最高法有哪些考虑?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该负责人说。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也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负责人说。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法一直高度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规定》明确将此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

  明确彩礼纠纷诉讼主体
  记者注意到,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对此,《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该负责人说,要区分两种情况,即婚约财产纠纷和离婚纠纷。
  该负责人说,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在离婚纠纷中,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该负责人说。
  在彩礼返还时如何考虑嫁妆的返还?记者注意到,在《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均明确规定要考虑嫁妆情况。对此,该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嫁妆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无法返还的,要做相应的扣减。
  该负责人介绍说,传统上人们一般认为,离婚时尚存的嫁妆应归女方,现实生活中亦对此争议不大。从审判实践情况看,仅就嫁妆返还产生的纠纷极少,故《规定》未就嫁妆返还问题再作单独规定,逻辑上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