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幼儿园未能及时办手续
引官司
法院判决受让方支付剩余转让金
桂林晚报
2024年01月04日
幼儿园经营者将幼儿园转让给受让方后,未能及时办理幼儿园证照变更登记。没想到受让方反悔了,主张转让合同无效,且拒绝支付剩余转让金。这可让出让方犯了难,于是出让方起诉了受让方。近日,柳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剩余转让金。
2021年5月,余先生将手中经营着的幼儿园转让给张先生,两人签订了《幼儿园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转让费为3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张先生先支付9万元转让金,由余先生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后,再支付剩余的25万元。
由于幼儿园所在场地系余先生向他人租赁的,所以场地的各类证照变更登记手续需以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为前提,余、张二人便通过微信联系房东,但房东远在外地。受多因素影响,直至2021年10月,余先生才与房东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由余、张二人一同到房东委托的代理人处签约。
临近签约之日,张先生却反悔了,拒绝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也拒绝支付剩余的25万元,这导致租赁合同及后续的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完成。2022年1月,张先生一度关停幼儿园,单方面提出终止转让的意见。余先生不乐意了,多次找到张先生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柳江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中,余先生提出让张先生给付25万元尾款的诉求。但张先生却称,是余先生在未征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对场地进行转租,自己并没有与房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义务,这导致余先生未能按合同履行办理幼儿园证照登记变更的手续,因此他认为,《协议》并未生效,自己也不应当支付尾款。
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涉案场地的证照是否变更至张先生名下的义务,属于合同的履行范畴而非效力范畴。本案中,张先生明知办理证照变更登记手续须以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为前提,但仍拒绝签订新的租赁合同,这才是导致余先生无法履行义务的原因,该责任由张先生承担。
最终,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