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微信 朋友圈 微博 QQ空间

01版:头版

02版:综合新闻

03版:社会生活

04版:县区新闻

05版:清廉桂林

06版:健康桂林

07版:时事

08版:时事

返回 2024年12月18日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二十七号)

桂林日报      2024年12月18日     
  《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于2024年8月27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
  (2024年8月27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漓江洲岛、滩涂保护利用,保护漓江生态环境,提升漓江生态功能,合理利用漓江景观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漓江干流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漓江支流洲岛、滩涂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洲岛、滩涂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漓江干流是指自兴安县猫儿山六洞河至平乐县三江口段。漓江洲岛是指漓江河道中自然形成的四面环水的土地,漓江滩涂是指漓江河道内洪水位与常水位之间的自然滩地,具体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洲岛、滩涂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洲岛、滩涂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洲岛、滩涂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洲岛、滩涂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洲岛、滩涂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洲岛、滩涂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洲岛、滩涂生态环境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应当严格保护。
  洲岛、滩涂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不得开展有损其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建设活动以及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对河道行洪、自然景观等产生不利影响。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适合休闲游览的洲岛、滩涂科学合理设置与自然景观相协调的公共服务设施,划定休闲活动区域。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利用洲岛、滩涂开展非营利性文体休闲旅游活动项目的,经营管理者不得破坏河道行洪和自然景观。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洲岛、滩涂附近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参与保护和利用的共建共治共享。
  第七条 洲岛、滩涂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应当以自然修复为主,保持其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在洲岛、滩涂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建影响自然景观的平台等设施;
  (二)驾驶、停放机动车。
  应急抢险救援活动和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不受前款限制,洲岛原住居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搭建影响自然景观的平台等设施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停放机动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3年12月27日在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谢波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桂林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计划和《桂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牵头负责项目《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工作。为提高起草质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委托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协助完成立法任务。按照开门立法的原则,起草组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参考依据,初步拟定《规定》征求意见稿,充分听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桂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漓江是桂林山水之灵魂,被誉为全球最美的15条河流之一,全长214公里,涉及桂林市辖1市5县6城区。漓江流域内有2处世界级自然保护地,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另有8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漓江洲岛、滩涂、岸线资源丰富、功能齐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维护良好生态的天然屏障。近年来,我市逐步提高漓江洲岛、滩涂、岸线的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但是,随着我市大力开展“保护漓江、保护桂林山水”,全力建设世界级旅游城市,合理保护和利用漓江洲岛、滩涂、岸线显得十分迫切。目前,在洲岛、滩涂、岸线保护方面,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尚没有直接上位法依据,对各类行为的规范散见于不同领域、层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漓江洲岛、滩涂、岸线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正当其时。另外,对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需立法,进一步提升漓江洲岛、滩涂、岸线利用的综合效益和管理水平,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规定》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本《规定》未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内容。无突破上位法、需要等待国家授权、上位法正在修改、部门争议较大、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等情况。
  本《规定》坚持“小切口”立法、共十五条,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方针和原则、保护和利用、政府和村(居)委会职责、政府及部门职责、人大监督、禁止行为、限制外来物种、法律责任、附则。
  三、《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洲岛、滩涂、岸线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虽然对港口岸线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港口岸线的界定比较原则,《湛江市港口岸线保护条例》第三条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括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与陆域”,但当前上位法未对港口岸线之外的江河岸线的定义作出界定;参考其他地方立法例,有对长江岸线进行界定,如《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长江岸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含洲岛)水陆边界一定范围内的带状区域。具体范围按照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划定;有对河湖岸线进行界定,如《鹰潭市河湖岸线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河湖岸线是指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它是河流、湖泊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
  当前滩涂保护立法较少,仅见《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已废止)《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及其支流河道内滩涂的保护。本条例所称滩涂,是指河道内常水位至洪水位之间,经市、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滩地。《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尚未对滩涂作出定义;而洲岛保护主要是海洋洲岛保护,如《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北海市涠洲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结合多年来我市漓江保护和管理实践,对漓江洲岛、滩涂、岸线的定义、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尚有困难,为避免在管理实践中产生矛盾,暂不对其界定。建议有关方面根据《桂林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相应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详细规划,或以嗣后政府认定的方式或附以立法图示的方式说明。
  (二)关于漓江洲岛、滩涂、岸线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漓江洲岛、滩涂、岸线管理涉及部门较多,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亟需通过法律条款进行明确。《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进一步理顺了漓江洲岛、滩涂、岸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关系。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有关县(区)和部门依法开展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和管理工作。同时理顺相关部门的职责关系,明确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安、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相关工作。《规定》既重视发挥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作用,也要求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了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三)关于严格保护漓江洲岛、滩涂、岸线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严厉打击在漓江洲岛、滩涂、岸线范围内零星取土、砂石、卵石、开荒,严格控制引种非漓江流域本土物种,保护漓江洲岛、滩涂、岸线的原真性与完整性。故规定在漓江干流洲岛、滩涂、岸线范围内禁止零星取土、砂石、卵石(第八条第四项)、禁止搭建钓鱼窝棚或钓鱼平台(第九条第一项)、禁止在河滩、堤岸开垦种植(第九条第三项);以及严格保护漓江干流洲岛、滩涂、岸线生长的草木等天然植被,未经审核不得引种林草种子苗木等非漓江流域原生物种(第十条)。
  (四)关于严格规范漓江洲岛、滩涂、岸线范围休闲娱乐活动秩序
  规定了车辆应当规范停放在指定区域,严格控制进入滩涂洲岛,禁止驾驶车辆进入漓江水域(包括夹河、水塘)戏水;不得进行冒火烟、有残留,以及就地起灶、贴地用火等存在破坏滩涂洲岛生态环境和地形地貌情形的活动。故规定在漓江干流洲岛、滩涂、岸线范围内禁止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驾驶机动车驶入禁止区域或碾压草皮等植被、在划定区域外露营、烧烤、野炊、(第八条第一至三项)、在漓江干流虞山桥至净瓶山大桥段禁止入江、傍江清洗车辆(第九条第二项)。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其中,对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规定》不再作重复规定,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又确有必要进行处罚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深入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对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针对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行为,分别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条款根据上位法的精神,同时结合桂林实际,既做到不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又做到罚款幅度合理,同时为体现齐抓共管,执法主体多数设置为双主体,即由公安机关或市、县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双负责执法。最后,为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等职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举报投诉、严格公正执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第十四条)。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保护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8月27日在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日升

  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12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桂林市漓江洲岛滩涂岸线保护管理规定(草案)》,2024年4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此后,法制委与法工委又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征求意见,还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组织立法专家进行了论证,对法规案进行反复研究修改。法制委召开了全体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司法局、市水利局等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法规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三审稿。经报请市委研究同意和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三审稿共12个条文,对二审稿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意见认为,为了方便法规宣传和实施,应当对漓江洲岛、滩涂的定义作出规定。法制委和法工委经研究,在第二条第三款增加了相关定义性规定。
  二、有意见认为,漓江洲岛、滩涂的利用应当遵守《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法制委和法工委经研究,在第四条第二款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三、有意见认为,应当明确不同区域负责漓江洲岛、滩涂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法制委和法工委经研究,在第三条管理制度中分别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
  四、有意见认为,保护洲岛、滩涂生态环境原真性和完整性应当作为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核心总要求。法制委和法工委经研究,在第四条第一款作出了相关规定,在第二款增加了洲岛、滩涂的利用不得开展有损其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建设活动以及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为了保障广大市民和游客共享保护成果,在第三款增加了在适合休闲游览的洲岛、滩涂科学合理设置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公共服务设施、划定休闲活动区域的规定。同时删除了二审稿中“依法合理建设公园、绿地、生态廊道、服务驿站”和“划定车辆通行、停车、露营区域”等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原真性和完整性的有关规定。
  五、有意见认为,漓江洲岛、滩涂的开发应当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行共建共治共享,更有利于保护管理工作。法制委和法工委经研究,在三审稿中增加了第六条,对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参与保护和利用的共建共治共享作出规定。
  六、有意见认为,洲岛、滩涂的生态修复工程应当以自然修复为主,才能保持原真性和完整性。法制委和法工委经研究,增加了第七条作出相应规定。
  七、有意见认为,漓江洲岛、滩涂保护的禁止性规定要适合实际情况以及管理的实际需要,不简单重复,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制委和法工委经研究,在第八条中将燃放烟花爆竹、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震动、闪烁射灯、驱赶、随意投食、破坏巢穴等惊扰候鸟栖息环境的行为,搭建影响自然景观的窝棚或者平台,驾驶、停放车辆等行为列入了禁止性规定,并设置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意见和立法技术规范,法制委和法工委增加了一条法律责任衔接条款作为第九条。还对有关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了修改,删除了一些简单重复上位法的内容。
  在常委会会议二审中和二审后,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专家还提出了其他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和法工委经研究,对其中合法、合理、可操作的成熟意见和建议,已进行了充分吸收。没有采纳的内容,也已经予以反馈。
  法制委认为,本法规案的制定过程遵循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程序合法。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没有超越地方立法权,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与部门规章相冲突的情况。法规案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桂林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关于“两个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漓江洲岛、滩涂保护和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是一部操作性强、群众拥护的地方性法规。三审稿在一审稿、二审稿基础上,反复推敲修改,不断完善,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已经比较成熟,建议交付表决。
  法规案三审稿及其审议结果报告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