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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地方立法
“后半篇文章”

桂林日报      2024年09月29日     
  本报讯(记者陈娟 通讯员黄英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执法。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一手抓立法质量、一手抓法规实施,不断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推动地方性法规从“纸面”落到“地面”,走进社会生活,促进立法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写好立法“后半篇文章”。
  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立足地方实际,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先后制定《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16部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持续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监督,不断提升执法检查工作实效,专门印发了《桂林市人大常委会2023-2026年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专项监督工作方案》,每年至少对两部以上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市人大有关专委会还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对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实施适用情况的报告,多方位多层次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专项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市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又带有共性的问题,精心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监督职能实施精准监督,不断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例如,在《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中,不仅广泛开展了问卷调查,还设计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统计表由各单位填报,与100余名基层群众面对面座谈交流,收集到有关意见建议300余条,确保了执法检查全面、客观地掌握情况,深入准确地发现问题,能够切切实实地推动解决问题。
  在执法检查中,市人大常委会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驻点式”“下沉式”检查,采取随机抽样、随机检查、个别暗访等方法,更加客观、深入地反映法规实施情况。例如,在《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中,执法检查组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检查的方式,在调研期间沿途抽查象山区两个排污口在雨天的运转情况,并组织人大代表“环保监督员”和一线执法工作人员集中检查现场、进行现场督促整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市级人大执法检查与县级人大执法检查相结合,通过上下两级人大常委会协同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更好整合资源,增强监督力度;将执法检查和人大其他监督方式相结合,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打好人大监督“组合拳”。目前我市已对《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开展了执法检查。
  加强人大立法与政府立规的有效衔接。《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颁布实施后,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法检两院、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共同签署了《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服务联动机制框架协议》,推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16条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破坏生态资源和景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在全国率先成立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县区生态大队、乡镇生态中队,全面推行一村一辅警,四级联动筑牢生态环境屏障。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构建了公检法联合联动保护体系,实现漓江保护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为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作出更加科学、专业的评价,客观地掌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市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立法后评估,先后对《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桂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开展了立法后评估,从政治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采取实地考察、座谈、问卷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收集各方面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作出评价。同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和修改完善法规的具体建议。
  在每次执法检查中,市人大常委会既注重发挥执法检查对立法工作的带动促进作用,又把执法检查与法律法规普及结合起来,推动执法检查与立法、普法工作更好融合、高效互动,形成人大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