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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完农药出问题 因果关系无“实锤”
法院“就事论事”案结事了
桂林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来源:桂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苑 通讯员余作才 刘元)近日,临桂区两江镇渡头村委会的莫晓珍(化名)收到了来自广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工作人员宁某个人给付的赔偿款近4万元。至此,历时一年多的农药损害纠纷案画上圆满句号。 2020年8月初,广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宁某(化名)经他人介绍,向莫晓珍赠送一组辛菌胺醋酸盐和混合氨基酸铜农药进行试用。莫晓珍试用后表示满意,几天后,她花400元购买了宁某推荐的四组农药。宁某到果园为莫晓珍进了调配。 在果园调配农药时,莫晓珍拿出其之前在别处购买的两种农药咨询宁某:“这两种农药能不能跟你的农药一并使用?”宁某回答“试试看”,并进行了混配实验,告诉莫晓珍上述药品可以混合使用,遂将上述四种农药混配后交给莫晓珍使用。 之后,莫晓珍将混合好的农药喷洒到了自己种植的20亩柑桔上。结果,果树出现了异常。2020年8月中旬,莫晓珍将使用农药后果树出现异常的情况告诉了宁某,但宁某以及经销商负责人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方法。于是在当年9月,莫晓珍向桂林市临桂区农业农村局进行了投诉。该局组织农业执法、植保及水果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出具了《关于临桂区两江镇大山图村果农投诉案现场勘查的情况报告》,建议莫晓珍请相关农业技术专家进一步甄别鉴定。 莫晓珍并不甘心,她认为,广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宁某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经济损失,于是于2020年10月将二被告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临桂区法院申请对被告混合配药行为与原告果树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目前广西的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中无任何一家机构可对此问题进行鉴定。2020年12月,莫晓珍再次向法院申请委托相关机构对她的损失进行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一家专业机构对其果园出现的斑点流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得出评估金额为近9万元。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所提供的农药样品上清晰的标注有“本品不能与其他药剂混用”字样,且有一种农药已过有效期。被告广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农药经营者,其工作人员宁某在向原告销售农药、提供用药指导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使用农药,将标注为“本品不能与其他药剂混用”的农药混合氨基酸铜与农药辛菌胺醋酸盐、阿维菌素和联苯菊酯混配后交给原告使用。且被告宁某在混配农药过错中,未尽到相应的审慎注意义务,将已过有效期的农药联苯菊酯与其他三种农药混合使用。 因此,法院认为,虽本案经委托鉴定未能找到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所种植的柑桔果实斑点与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但本案农药使用时,原告种植的柑桔已经挂果,因农药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被告的上述过错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果树和果实受到损害。考虑到果树的生长情况还受其他自然条件的影响,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广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损失应承担45%的责任比例,该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消费者的直接对接人,且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比例。最终,莫晓珍获赔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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