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版:平安桂林[大图] [PDF]
 
本版导航 各版导航 视觉导航 标题导航
选择其他日期报纸
历史数字报

兴安法院宣判首例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非法捕鱼30多公斤 被判拘役5个月

桂林日报 新闻    时间:2021年02月03日    来源:桂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苑 通讯员赵春花)日前,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这是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的首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天,该案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此外,法院还判令唐某在该县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去年6月,正处于湘江水域的禁渔期。唐某撑竹筏进入兴安县湘漓镇某村湘江水域,使用电鱼机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干电池一个、交直流两用增氧机一台及非法捕捞的杂鱼30多公斤。案发后,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自愿缴纳渔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6000元。由于唐某行为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湘江水域的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处。由于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