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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 2025年04月17日

山西“订婚强奸案”
二审维持原判

审判长回应焦点问题

桂林晚报      2025年04月17日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对引发关注的“订婚强奸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25日,该案经阳高县法院一审宣判,席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当庭提起上诉。二审于3月25日开庭,由于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庭审为不公开审理。

  “订婚强奸案”二审审判长:
  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

  阳高县法院一审曾认定席某某犯强奸罪。
  据悉,2023年5月1日,吴某某和席某某订婚。当天,席某某一家签署纸质协议表示,同意两人结婚后一年房产证加上吴某某的名字。在这张协议上,有席某某父母、席某某本人以及婚姻中介的孙某某的签字。订婚宴结束之后的第二天,女方举行了当地风俗中的“回门宴”,就在这场宴席结束不久,双方回到婚房。
  记者了解到,2023年5月2日晚11点左右,吴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表示自己遭遇到性侵。同年5月4日,吴某某接受了阳高县警方笔录询问,5月5日警方正式决定受理并且立案。
  后来,席某某被警方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调查。席某某最终被以强奸罪批捕。记者获取了一份据称是事发当晚,席某某和吴某某母亲之间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吴某某母亲询问:“订婚了这是咱们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不?”“但是你把我女儿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应“嗯”或者“哦”。
  对于这份录音,2024年1月吴某某母亲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当时母女俩和席某某就在车上说事。按照吴母的说法,“他(席某某)说他回去跟父母商量,把那一部分彩礼给拿过来。他已经把她强暴了,给她个名分”。
  4月16日,该案二审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其间,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另查明,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没有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席某某相亲,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

  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链条完整
  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事实

  据悉,在此案二审过程中,上诉方和检方均提交了新的证据。在3月25日二审结束之后,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就多个争议焦点展开质证。检方在二审庭审中认为席某某和吴某某双方发生了实质性行为。
  此案二审维持原判以后,该案审判长接受采访时表示,除录音证据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关于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问题,审判长介绍,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此外,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4月16日,该案刑事部分维持原判后,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人多次擅自公布女方隐私
  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
  审判长表示,该案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宣判后,鉴于网上存在大量不实信息,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目的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
  该案审判长称,曾考虑通过适用缓刑促进双方当事人尽早以较好的方式回归社会生活。依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席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评估机构调查时表示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二审庭审中席某某也拒不认罪。综上,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综合红星新闻、新华社、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