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妻子回娘家一去不返
男方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
两审法院判决支持离婚 并判女方退还男方15万元
桂林晚报
2023年07月28日
结婚本是喜事,但“天价彩礼”让不少农村家庭倍感压力。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东泉法庭判决一起离婚并返还高价彩礼案,以法之力推动移风易俗新风尚。
闪婚女子一去不复返
2022年2月24日,河北男子宁某与柳城县女子梁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26日,宁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订婚彩礼金1万元。同年3月4日,宁某再次通过微信给梁某父母转账12万元,随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宁某又为梁某购买了“三金”,价值共计2.1866万元。2022年6月13日,梁某母亲向宁某母亲要“奶水钱”1.6666万元。6月14日,宁某与梁某举办了婚礼。婚后,宁某为梁某支付各种开销支出共计1.6641万元。
6月16日,梁某返回柳城娘家,并一去不返。
新郎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
2022年9月27日,宁某来到柳城梁某娘家,要求梁与其一起回家生活,被梁某拒绝,双方为此至今未共同生活。
2023年1月,宁某向柳城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梁某返还其彩礼19.6173万元。
柳城法院审理认为:宁某与梁某系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不到十日便登记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宁某坚决要求离婚,而梁某在诉讼过程中从未主动联系宁某,庭审后一个多月也未能与原告沟通,与其辩称“感情没有破裂”“今后加强沟通”“想与宁某一起生活”相悖,可见他们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一审判女方退还15万元
关于返还彩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该院认为,共同生活是指长期、稳定的夫妻生活和经济生活,对间断性共同居住、短时间内共同居住不宜简单认定为共同生活。本案中,宁某向梁某给付彩礼目的是为了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但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故对宁某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返还彩礼数额,综合考虑给付数额的大小、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在该段婚姻中的具体表现、当地习俗等,本院酌情支持15万元。
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梁某不服提起上诉。
柳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短短几天便登记结婚,缺乏感情基础,二人住所地相隔千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婚后双方亦未共同居住生活,故从现状来看双方当事人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被上诉人坚持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从本案查明双方婚前及婚后的相处居住情况来看,不排除上诉人仅为收取被上诉人大额彩礼而没有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意愿的可能,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返还彩礼考虑到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的情况、居住地域条件及当地给付彩礼习俗、婚姻关系最终的实现结果等综合因素,原审酌定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15万元在司法裁量权的范围之内,符合公平原则,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故一审酌情认定梁某返还宁某彩礼15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据《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