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桂林米粉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 三审征求意见稿)
桂林日报
2025年09月29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桂林米粉生产经营活动,传承弘扬桂林米粉文化,打造桂林米粉经典美食品牌,构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桂林米粉产业体系,促进桂林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桂林米粉的文化保护、品牌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桂林米粉,是指以桂林卤菜米粉、桂林马肉米粉、桂林全州红油米粉等传统技艺制作米粉为代表以及其他以米粉为主要原料的各类桂林地方特色即食食品和预包装食品。
第三条【基本原则】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坚持政府统筹、市场主导、品牌引领、品质保障、文化传承、开放合作、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工作经费,集中资源要素促进桂林米粉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部门职责】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统筹推动桂林米粉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桂林米粉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职责】桂林米粉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完善内部监控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引导和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开展桂林米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桂林米粉品牌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活动,推动桂林米粉产业发展。
第七条【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桂林米粉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桂林米粉全产业链市县联动发展以及品牌建设和文化保护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桂林米粉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桂林米粉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推动本行政区域桂林米粉产业发展。
第八条【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桂林米粉文化传承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桂林米粉传统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掘、保护和传承、传播,建立桂林米粉传统技艺数字化保护档案,丰富桂林米粉传统技艺人工智能运用场景,促进桂林米粉品牌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九条【文化传承】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设桂林米粉文化博览园、博物馆等场所,鼓励成立桂林米粉文化组织,支持开展桂林米粉文化主题、节庆、理论研讨等活动,深度发掘桂林米粉历史文化价值,整理、出版桂林米粉图书,挖掘和传播桂林米粉文化。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桂林米粉传统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申报工作机制,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传承、传播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桂林米粉文化传承,桂林米粉传统技艺传承、传播提供条件和资助。
第十条【宣传推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牵头构建桂林米粉宣传推介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桂林米粉品牌和文化的宣传推广,推动桂林米粉餐饮向连锁化、标准化、国际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自媒体、新媒体等媒体平台加大桂林米粉品牌和文化的宣传报道,扩大桂林米粉品牌和文化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第十一条【融合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文化创新,开发桂林米粉文创产品、桂林米粉伴手礼以及桂林米粉康养产品等系列产品,支持和引导桂林米粉进入学校、工厂、景区、旅游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康养机构、会展中心等消费场所,推动桂林米粉产业与文旅、康养、会展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桂林米粉生产经营者将桂林米粉生产、仓储、营销与特色旅游、民族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融合发展,支持桂林米粉主题公园、特色村镇、主题农家乐等米粉旅游休闲项目建设,开发推广桂林米粉文化旅游,提升产业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品牌体系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桂林米粉品牌建设,打造桂林米粉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体系,提升桂林米粉的品牌价值。
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生产经营者保持桂林米粉的传统风味和特色品质,创新桂林米粉品种和口味,培育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依法注册商标,增强桂林米粉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品牌企业培育】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企业发展,在基地建设、产品研发、设备引进、技术改造、市场开拓和挂牌上市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培育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企业。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桂林米粉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标准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即食和预包装桂林米粉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分级、分类依法建立和健全桂林米粉全产业链关键环节标准,实现桂林米粉产业标准化、专业化、绿色化发展。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高质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原材料生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布局、引导扶持桂林米粉制作用大米、卤水、卤肉、锅烧、黄豆、花生等原材料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推动桂林米粉原材料种植养殖在本地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六条【商标使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桂林米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护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和推动桂林米粉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桂林米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知识产权,宣传和推广桂林米粉品牌形象,保护和提升桂林米粉品牌价值。
第十七条【非遗品牌利用】鼓励桂林米粉生产经营者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使用传统技艺制作桂林卤菜米粉、桂林马肉米粉、桂林全州红油米粉等桂林米粉,开辟传统技艺制作桂林米粉销售窗口,宣传桂林米粉文化。
使用传统技艺制作桂林米粉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产品包装上进行标识。
第十八条【老字号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保护与促进桂林米粉老字号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市级桂林米粉老字号认定和标识管理工作,支持桂林米粉生产企业和门店申报广西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保护老字号品牌,传播老字号品牌历史和文化。
第十九条【门店监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品牌形象门店建设,优化即食门店餐饮环境,增强美食体验感和品牌影响力。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桂林米粉即食门店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桂林米粉即食门店规范化建设,提升桂林米粉即食门店品牌形象。
价格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即食门店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桂林米粉价格体系,加强即食米粉价格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即食门店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市场拓展】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生产经营者通过建设桂林米粉交易中心,参加大型展会、交易会,开展网络经营、连锁经营等途径跨区域拓展市场。
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为桂林米粉出口产品认证等提供支持和服务,鼓励企业在境外设立桂林米粉门店和销售网点,构建分销网络,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桂林米粉生产经营者建立桂林米粉直销、代销、批发或者电子商务等销售平台,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创新商业模式,拓展销售渠道。
第二十一条【物流配送】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桂林米粉物流配送服务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设桂林米粉中央厨房和集中配送中心,推动主要辅料的专业化生产和集中配送。
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桂林米粉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并依法发布监督抽查结果。
桂林米粉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桂林米粉原材料和辅料全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信息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建设桂林米粉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桂林米粉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使用、品牌宣传推广、产业发展数据等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政策扶持】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桂林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制定具体扶持和激励政策,在桂林米粉生产、经营、品牌建设、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重点领域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金融扶持】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各种金融政策措施加大对桂林米粉产业扶持。
鼓励和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桂林米粉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依法设立桂林米粉产业发展或者创新基金,支持桂林米粉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人才支持】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桂林米粉产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桂林米粉品牌企业深化产教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受徒、传艺活动,培育桂林米粉师傅等产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科技支持】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桂林米粉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推动鲜湿米粉保鲜、干米粉还原、卤水香料配方等科技攻关。
鼓励和支持桂林米粉生产企业通过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科技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