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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说明

桂林日报      2025年06月11日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的需要
  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建设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城市的重要举措。2013年12月,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必须顺应自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5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城市建成区到2020年20%以上面积、2030年80%以上面积要达到要求。2021年4月,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等部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经过全国竞争性评审,桂林市成功入选第二批国家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名单。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各项工作于法有据,确保各方面职能权限在法治框架运行,为我市实现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解决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中面临突出问题的需要
  近年来,特别是2022年桂林市被纳入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以来,桂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海绵城市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由于海绵城市是新生事物,人民群众对海绵城市了解不多,目前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制度,需要进一步总结积累经验。目前,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存在或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不够清晰,特别是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相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缺乏法律依据;二是缺乏制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海绵城市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法律依据;三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环节中缺乏海绵城市方面的要求;四是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主体、职责不明确;五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难以贯彻执行到位。
  (三)是科学保护漓江、保护桂林山水的需要
  桂林市是著名的国际旅游胜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山水宜居城市。2020年桂林市成功入选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对科学保护漓江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桂林市象山公园考察时再次强调“桂林山水甲天下,天生丽质,绿水青山,是大自然赐予中华民族的一块宝地,一定要呵护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格调品位,努力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宜居城市”。桂林市建设海绵城市对保护漓江、保护桂林山水具有战略意义:一是桂林喀斯特地貌容易漏水缺水;二是桂林雨水集中,容易造成城市内涝。另一方面,桂林市城内河湖星罗棋布,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了良好基础。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可以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滞和净化作用,实现雨污分流,有效控制污水流入漓江,提升漓江水质。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可以加强漓江干流、支流,漓江周边河、湖、湿地等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保护漓江生态环境。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可以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减轻洪灾,消除城市易涝点,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2023年12月27日,桂林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桂林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审议意见,一审后,桂林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了桂林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到灵川县、阳朔县、临桂区、雁山区等县区进行实地调研,收集修改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完善。桂林市人大法制委于2024年7月31日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二审稿。2024年8月27日,桂林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二审后,桂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针对条例重点条款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分析,还就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是否增加建设项目成本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桂林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桂林日报等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基层群众和有关专业人士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同时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自治区立法专家的指导意见。桂林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分析,对草案再次修改完善,召开法制委会议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三审稿,并请示桂林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2024年12月26日,桂林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立法依据
  《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修正)等。制定本条例还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学习参考了宜昌、宿迁、太原、遂宁、四平、泸州、池州、天水等市制定的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有关要求,本条例不设章节,条文共十八条。
  第一条阐述本条例立法目的,旨在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品质。第二条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以及《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将条例适用范围界定为“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并明确海绵城市的概念。第三条是关于海绵城市建设基本原则的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情况,明确了两个方面的原则规定。第四、第五条是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职责规定,主要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形成多部门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保障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实现。第六、七、八条是关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衔接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旨在构建海绵城市建设从顶层设计到专项落实的传导路径。第九条是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内容,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落实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是关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审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规定,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土地划拨或出让、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各项指标和要求。第十四条是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是关于运行维护责任人及其应当落实的运行维护职责的规定。第十七条是关于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禁止行为的规定,重点明确了三项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禁止行为。
  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对未履行设施运行维护职责和危害有关设施的行为,相关上位法已有处罚规定,本条例不再重复规定。本条例作为促进类立法,旨在通过立法进一步增加海绵城市各项措施落实,确保桂林市实现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果提升,助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城市。
  以上说明和《桂林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