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微信 朋友圈 微博 QQ空间

01版:头版

02版:要闻

03版:要闻

04版:综合新闻

返回 2024年06月29日

桂林市建设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桂林日报      2024年06月29日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文明程度,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要求,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风范、广西特色、桂林经典,持续巩固和发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推进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
  第四条【责任区制度】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区管理,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区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由责任人具体负责,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区范围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公布。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五条【责任人职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对责任区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将其劝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六条【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不大声喧哗,不说粗口话;
  (二)购买商品、等候服务、使用电梯时按秩序排队,不超越标线;
  (三)不躺卧公共座椅,不躺卧、踩踏草坪绿地;
  (四)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在单位院内、居民住宅区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序停放;
  (六)每日中午12:00至14:30,晚上22:00至次日7:00之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天,不在公共场所使用高噪音喇叭或者音响开展歌舞、健身、集会等文体休闲活动;
  (七)在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赤胸裸背、脱鞋晾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时音响不外放干扰他人;
  (八)不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群众性活动秩序;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
  第七条【生态文明行为规范】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参与保护漓江、保护桂林山水活动,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资源,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材料和产品,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二)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养绿护绿等活动,爱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系统;
  (三)开展徒步、露营、垂钓等户外活动,自觉收集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四)不向河流、水库、湖泊等水体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不在野外违章用火,不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六)文明就餐,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勺公筷,合理点餐,剩餐打包;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文明行为。
  第八条【旅游经营文明行为规范】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以打造桂林国际一流的服务品牌和诚信旅游品牌为目标,在旅游经营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职业道德,态度友善,热情服务,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耐心解答旅游者的问询,及时解决旅游者的合理诉求;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明码标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不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不进行歧视性销售;
  (三)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安全旅游,积极协助旅游者解决现场困难;
  (四)导游讲解服务不掺杂封建迷信、格调低俗的内容,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
  (五)景区景点入口提供遮阳避雨、便捷舒适的排队环境,在最佳观景点为旅游者设置适当的观光和摄影平台等设施;
  (六)购物场所设置公共休憩区域并配置座椅等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提供行李寄存、货物打包和托运等配套服务;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经营文明行为。
  第九条【旅游者文明行为规范】旅游者应当文明游览,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二)遵守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涂污、刻划、破坏、损毁,不违规攀爬、触摸,不违规拍照、摄像;
  (三)爱护野生动植物,不追捉、投打动物,不随意向野生动物投放食物;
  (四)依法理性维权,通过协商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起诉等方式解决旅游消费纠纷。
  第十条【市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规范】市民应当以主人翁姿态参与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建设,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积极主动宣传桂林秀美山水、桂林历史文化、桂林经典故事,争当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形象大使;
  (二)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展示桂林市民良好形象;
  (三)友善对待游客,热情为游客指引道路,耐心回答游客的询问,为游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在旅游旺季期间出行,自觉避让交通拥堵路段和人员密集场所。
  第十一条【政务文明行为规范】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依法履职,热情服务,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主动热心帮助当事人联系管理部门或者书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时,着装整洁规范,平等对待服务对象,使用文明用语,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保密;
  (三)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不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利益。
  第十二条【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除《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外,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本市重点治理清单:
  (一)瞻仰、祭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不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在烈士纪念设施等场所开展广场舞、商业促销等娱乐、商业活动;
  (二)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
  (三)行人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踩踏、跨越道路隔离绿化带,翻越交通护栏。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将社会反映强烈的、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明确一段时间内重点治理的区域、重点治理的事项及其所属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所属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重点治理要求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文明行为促进保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如下服务保障:
  (一)加快旅游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智慧旅游服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全方位信息服务,及时向旅游者推送景区景点游客满员信息、道路拥堵信息和市民出行礼让信息;
  (二)建设高效便捷的航空、铁路、公路、航道等旅游交通运输网络,在旅游旺季,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大交通管理、疏导力度,确保道路畅通;
  (三)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在旅游旺季,鼓励单位、个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鼓励市民主动为游客礼让停车泊位;
  (四)加强旅游配套公共厕所建设维护和保洁管理,鼓励单位、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并设置醒目的标识;在机场、车站、商场、医疗机构、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单位或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母婴室,设置方便老人、儿童及行动不便人员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
  (五)在景区景点、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旅游者集中区域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站和爱心服务站,开展公益旅游咨询服务活动和送温暖、送爱心活动;
  (六)提高外币兑换便利度,提升入境旅游者支付便利化水平;优化旅游者消费维权机制,开通旅游者维权绿色通道。
  第十四条【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广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媒介,大力宣传桂林全国文明城市、世界级旅游城市和国际旅游产品品牌,彰显世界级旅游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形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先进模范人物事迹宣传,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十五条【志愿服务活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建立市容、环保、旅游等志愿服务组织,完善激励褒奖制度,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围绕保护漓江、保护桂林山水、市容秩序维护、环境卫生保洁、大型体育赛事、大型会展等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市民把志愿服务作为生活方式、生活习惯。
  第十六条【群众性文明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景区、文明市民等创建活动全过程。
  第十七条【基层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社会规范。旅游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推动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协会自律章程,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推动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当面或者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对不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人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向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投诉、举报,相关单位对投诉要做到全处理、全回访。
  第十九条【督促落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人、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进行约谈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整改。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衔接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