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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办入学未成功
14万“中介费”能退吗?

法院:有悖于公序良俗 合同无效 全退!

桂林晚报 新闻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来源:桂林晚报

  为了让同事的孩子进入心仪的学校,南宁的黎先生向中间人支付了14万元“中介费”,最终未能如愿。黎先生将两名中间人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款。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支持退款。
  据黎先生介绍,他想帮助同事的小孩进入南宁市某学校就读。他的项目合作人王先生声称,可以通过刘女士获取该校的入学资格,费用14万元。黎先生遂委托对方办理此事。
  2023年2月,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王先生转款14万元,由对方办理小孩入学手续。随后,王先生将其中12万元转给刘女士,自称留下2万元作为“居间服务费”。因孩子最终未能入学,黎先生要求退款,王先生称刘女士不同意退还款项,因此拒绝退还。
  今年3月,黎先生将王先生、刘女士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14万元。
  庭审中,黎先生称,王先生向他介绍刘女士是专门从事入学介绍的中间人,并出示了所谓的成功案例。基于此,他才委托王先生为其同事的小孩办理入学事宜。委托之初,该校尚为私立学校,但委托后学校转为公立。按照转公后的政策,他同事的小孩并不符合就读条件。
  王先生辩称,其仅提供了居间服务,即为黎先生介绍了刘女士办理入学事宜。他收到黎先生14万元款项后,仅保留了2万元居间服务费,剩余的12万元已转给刘女士。
  刘女士则辩称,她虽收到王先生转款的12万元,但其中仅有2万元归其所有,剩余款项已用于支付“人情费”及办理入学手续。她已经完成委托事宜,但黎先生的同事以不能解决住宿为由拒绝办理入学手续,因此学校未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已构成委托合同关系。黎先生向王先生支付14万元款项,目的是委托对方找人采取非正常渠道帮助其同事子女进入目标学校,该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义务教育招生秩序,还侵害了其他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悖于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双方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无效。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向黎先生返还其收取2万元,刘女士向黎先生返还其收到的12万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姓)
  据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