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版:广西新闻[大图]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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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房二卖” 买房人被判赔11万余元

桂林晚报 新闻    时间:2021年09月09日    来源:桂林晚报

  本报讯 据《南国今报》报道,两年前,南宁市民覃某打算购买一套二手房,可在交了部分购房款、房子尚未过户时,他却发现房子被房主“一房二卖”了。覃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主赔偿损失。近日,南宁市两级法院判决:房主退还覃某此前支付的购房款,覃某则要赔偿房主损失11万余元。房主“一房二卖”,买房人却要赔偿损失,这是为何?
  2019年初,为了让儿子能就读一所知名初中,覃某打算购买蒋某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后,覃某支付了13.7万元的购房款。因房子尚有贷款未还清,蒋某在还清贷款后办理了解押手续。
  不料,到了双方约定的交尾款时间,覃某却以未能凑够钱或者没能办成购房贷款手续为由,一再推迟交款时间。蒋某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以及邮寄告知函等方式多次催促覃某履约,但覃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几个月后,蒋某向覃某邮寄解约通知函,解除双方的合同。
  随后,蒋某委托中介公司将该房低价出售。
  得知蒋某“一房二卖”后,覃某觉得吃亏了,便与蒋某交涉,双方不欢而散。2019年底,覃某将蒋某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覃某认为,由于蒋某“一房二卖”的行为,导致他儿子不能如愿就读公立名校,每学期要多付7000元学费去读民办初中。因此,他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让蒋某赔偿他损失。
  得知自己成了被告后,蒋某反诉覃某。蒋某表示,覃某的儿子此前已被民办学校录取,覃某便怠于履行合同,导致自己不得不将房子低价出售给别人,应该由覃某赔偿他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覃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筹齐房款,明显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蒋某催促覃某准备和先行支付购房尾款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且覃某在收到催促履行合同的告知函后,仍未作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回应,亦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有履约能力。因此,覃某因没有履行能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违约方,覃某无权主张损失。蒋某作为守约方,有权向原告主张预见利益损失、中介佣金、律师代理费等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蒋某返还覃某购房款13.7万元,覃某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11.77万元。
  一审判决后,覃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