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版:本市·综合[大图] [PDF]
 
本版导航 各版导航 视觉导航 标题导航
选择其他日期报纸
历史数字报

从外地贩卖、运输毒品到兴安

两名男子各获刑15年

桂林晚报 新闻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来源:桂林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欧阳婷 记者刘净伶 实习生段雨晴)近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文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张某、文某某有期徒刑15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8日,文某某驾车搭乘张某前往梧州市藤县某镇。次日凌晨,文某某、张某与曾某某(另案处理)在某镇加油站会合。文某某出资8000元给张某,让他帮忙替自己购买毒品。曾某某则出资4.7万元给张某购买毒品。
  当天下午,文某某、张某和曾某某来到藤县某村,张某以150元/克的价格购买毒品310克。
  随后,曾某某、文某某、张某回到兴安县城。张某、曾某某与唐某某相约到兴安镇交付价值3.2万元的毒品。
  唐某某带着电子秤及袋子进入曾某某车里。张某拿出毒品进行称量分装,告诉唐某某,毒品160元/克。张某称量出200克毒品给唐某某,50克毒品给曾某某,其余60克毒品自己保管。
  后来,曾某某驾车到兴安县教育路拿着毒品下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物2包,1包净重为50.44克,另1包数量少无法称量。经检验,查获的2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与此同时,张某、文某某驾车来到兴安镇,发现周围有公安民警,弃车逃离。经现场勘验,在文某某所驾驶的轿车上发现疑似毒品3包(净重共43.82克),地上散落疑似毒品1包(掉在地上混合了泥沙,重45.55克)。经检验,4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后来,张某、文某某、唐某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文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与曾某某共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10克,且张某、文某某共同将所购毒品从藤县某镇运回兴安县,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00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