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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桂湘黔交界区域协同立法工作
为打造民族文化发展高地提供法治保障

桂林日报 新闻    时间:2022年12月01日    来源:桂林日报

  □周恩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
  区域协调发展是新时代新形势下国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区域协同立法是推进更高水平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取得一批立法成果。
  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和融水苗族自治县,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黎平县,是桂湘黔交界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是全国民族文化的代表性片区,是没有围墙的民族博物馆,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石榴花开别样红”的典范,都有“绿水青山打造金山银山”的创新实践高招和卓越成果,都有传承发展民族文化、发展生态经济的共同愿望和不懈追求……
  “民族文化”是桂湘黔交界区域的核心资源。如何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文化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协同立法、依法治理、相互协调统一的机制,保护传承和发展相关区域民族文化,规范区域合作与竞争关系,实现合作共赢,是我们相关县域人大工作需要破解的重要命题。就加强桂湘黔交界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打造区域民族文化发展高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民族文化的区域协同保护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亟待立法保护。桂湘黔边界区域土地上的各族人民,在这片土地上创造和传承着丰富多彩的苗、瑶、侗、壮、汉各民族有形文化和无形文化,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大花园里的绚丽花朵,成为各族群众的精神追求和文化高地。在构筑中华民族精神家园,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新形势下,桂湘黔边界区域应当以地方立法保护的形式,积极推动相关区域民族文化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发展,动员和组织区域内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民族文化保护开发工作中,强力构建起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区域工作体系。
  日渐消亡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亟需加大保护力度。桂湘黔边界区域民族文化日渐消失,尤其是一些依靠口传心授和行为传承的传统文化、传统技艺已经濒临灭绝。因此,桂湘黔边界区域要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要通过协同制定民族文化保护相关条例,为民族文化的挖掘保护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法律保障,为民族文化的发展利用提供法治支持。
  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需要民族文化保护的立法支撑。依托民族文化发展全域旅游,推进民族文化产业化是桂湘黔边界区域的共同追求,而且已经逐步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文化旅游品牌,成为全国民族文化旅游扶贫、民族文化助推乡村振兴的标杆。立足实际制定出台民族文化保护的相关条例,对发展全域旅游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协同立法有利于区域民族文化的协调发展和品牌打造,有利于确保民族文化保护传承齐头并进共谋发展,有利于打造具有世界级知名度的民族文化高地,打造全域旅游产品。
  二、推进桂湘黔边界区域民族文化协同立法的基本路径
  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在遵循地方立法一般性程序链条的基础上,结合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的协同立法实践经验,我们应当研究提炼和建立桂湘黔边界区域协同立法所需的四项基础性工作机制:加强党的领导机制、区域协商机制、上级指导机制、纠纷协调机制,应围绕此四方面展开区域协同立法工作。
  理顺区域协同立法的配套机制。需要理顺区域内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使之形成系统化的机制体系,共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一是加强区域执法联动,二是加强区域司法协作,三是加强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等监督环节的区域协同,形成从协同立法到协同监督的闭环。
  三、桂湘黔边界区域协同立法带来的思考
  要树立“民族文化”是桂湘黔边界区域核心资源的观念,立足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共同课题开展协同立法。“民族文化”是桂湘黔边界区域各族群众的精神家园和文化高地,也是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突破点和生长点,既要有民族文化的全景式保护立法,又要聚焦梯田农耕、民族村寨、民族建筑、民族语言、民族服饰、民族节庆等保护工作,开展“小切口”立法,凸显“小、快、灵”特点,以求为片区民族文化协调发展服务。
  加强对协同立法成果的执法检查工作,将制度设计转化为治理效益上。桂湘黔相关省(自治区)、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开展民族立法执法情况检查,以确保达到协同立法保护目的,提升协同立法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
  协同开展民族文化保护立法要结合地方和民族特点来进行。协同立法要凸显区域民族文化特色、核心价值,反映群众呼声,提高自治地方职能部门和自治民族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为立法保护打下牢固的基础,维护广大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协同立法远离形式主义和照抄、照搬现象。
  要积极争取省(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对协同立法的支持。协同立法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省(自治区)级相关部门的支持,解决好上级国家机关对地方“放权”“让利”的问题,为民族文化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另外,要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提高立法人员的素质。
(作者系龙胜各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