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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单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提高1500元

桂林晚报 新闻    时间:2023年08月16日    来源:桂林晚报

  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参保范围、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政策的统一和规范,旨在更好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参保范围方面,《办法》明确,广西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在基金征缴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各统筹地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调整至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
  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办法》指出,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中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待遇支出中应当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生育医疗费用实施分类保障,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延长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其中,参保女职工单胎顺产和难产从原3000元和4000元分别提高至4500元和5500元;多胞胎顺产和难产从原4000元和5000元分别提高至5000元和600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从原800元提高至1000元,满4个月流产的从原1500元提高至2000元。
  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在国家法定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此外,《办法》明确,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单位:元

项目内容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女职工 无工作单位的
男职工配偶 男职工
顺产 4500 2250 ——
难产 5500 2750 ——
多胞胎顺产 5000 2500 ——
多胞胎难产 6000 3000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1000 500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2000 1000 ——
放置宫内节育器 200 100 ——
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 100 ——
输卵管结扎手术 1000 500 ——
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 2000 1000 ——
输精管结扎手术 —— —— 1000
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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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下列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六)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确需急诊、抢救的除外);
  (七)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据《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