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故意交付展示车?
女子要求退款退车遭拒
桂林晚报
2025年10月10日

涉事车辆停在4S店的停车场。
近日,南宁市民高女士在广西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一辆本田缤智汽车。高女士称,购车前,她明确告知销售员不要展示车,然而自己拿到的车辆却疑似展示车与库存车,随后她要求退车退款但遭拒。对此,4S店有不同的说法。
消费者疑似买到展示车
高女士介绍,9月20日,她与家人到该店看车,看中了一款本田缤智。当时,这辆车旁立有一促销广告牌,他们认为这是一辆展示车。
后来,销售员开价11.75万元,优惠2500元,落地价11.5万元,高女士和家人随即支付了5000元定金。次日,他们到店交清首付款7.5万元,并办理了剩余车款的分期贷款。此前,他们曾向销售员表示希望10月1日提车。对此,销售员回应称,若想10月1日提车,只有那辆车可选。高女士和家人当即表示“那不是新车,要全新车”。销售员说,若要全新车,需等待一两个月。
高女士说,签合同前,她还在纠结是否要购买该车型。当时,销售员为了打消他们的顾虑,便邀请他们坐上该车体验。然而,正是这一举动让销售员认定他们决定购买这辆车,他们全程并未仔细检查车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销售员也未明确告知合同标的就是这辆车。高女士一家当时以为,签完合同后,他们既可以选择体验过的那辆车,也可以等待从厂家订的全新车。直到4S店上好车牌通知他们提车时,他们才发现是那辆“展示车”。
“销售员自始至终都未跟我们说过就是那辆展示车。”高女士说,该车是今年1月生产的,属于库存车,同时作为展示车,车身难免有磨损。她曾要求更换新车,但被拒绝。于是,她退而求其次,提出退款1.5万元的要求,但对方只同意退2000元。
4S店表示不能退
可补偿2000元
9月30日,记者在该4S店停车场见到了涉事车辆,显示行驶里程6公里。虽已办好上牌手续,但高女士一直没有提车。该车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栏显示,车辆出厂日期为“2025年1月17日”。
对此,销售员邓先生表示,高女士当初并未明确要求从厂家订购新车。对于高女士提出“展示车”的质疑,邓先生不认同。他说展厅车辆会不断更新,但都是全新车,不存在试驾或上过牌等问题,因此不算展示车。
关于库存车的质疑,邓先生解释,该车是2025年1月生产,7月才入库至该4S店,这个时间间隔在合理范围内,不符合库存车的定义。
邓先生称,该车型指导价13.29万元,日常落地价约为12万元,当天是因为有活动才有优惠价。他们无法答应高女士退款1.5万元的请求,但可以给予2000元现金作为补偿,并赠送3年6次机油保养。
10月2日晚,高女士向记者表示,其家人已于当日取车。
律师:
商家涉嫌侵犯知情权
业内人士陈先生表示,关于“展示车”及“库存车”均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绝对权威的定义,但并不意味着无法界定。通俗来说,展示车是指正式销售前,被放置在展厅、展会或促销活动现场,主要供潜在客户静态体验。判断是否为展示车,可以从停放与使用环境、使用性质与强度及时间因素等多个方面综合考量。关于库存车,目前行业有普遍共识,对于国产车或国内生产的车辆,从出厂之日起算,超过6个月未被售出,即可视为库存车。
针对此事,广东深宝(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麒翔分析认为,销售展示车不一定构成消费欺诈,但如果属于展示车,在展厅停放期间可能经历多次启动、开关车门、乘坐等,易产生磨损和损耗。因此,若商家明知买家不要展示车却仍故意交付,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隐瞒重要信息,需根据侵权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商家已经完成合同义务,高女士应及时提车,否则可能需支付车辆产生的保管费、停车费等费用。
据广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