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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

抢票“外挂”软件
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桂林晚报      2025年04月29日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该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而被告郑某忠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售卖针对原告App的抢票“外挂”软件。他销售的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可增加在原告平台抢票成功的概率。最终,法院认定郑某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其已停止侵权行为,酌情判决郑某忠赔偿大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这起案件被认为是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例。
  案例
  销售抢票“外挂”软件被平台起诉

  案情显示,该案原告为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内较大的综合性票务平台企业,运营具有售票功能的大某网、大某APP。大某网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路高歌猛进,从演唱会到体育赛事,从话剧到亲子展览,几乎涵盖了现场娱乐的所有领域。
  然而,看似平静的票务行业,实则暗流涌动。大某公司发现,郑某忠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开了家名为“全职程序员”的店铺,公然售卖针对大某APP的抢票外挂软件。这款软件能够协助用户轻松抢购在售门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大某平台“先到先得”的购票规则。
  “我们监测到异常流量激增,一些用户通过抢票外挂软件短时间内高频次访问,导致数据库被污染,平台不得不投入额外流量清洗成本。”大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杨裕昆告诉记者,本案中,被告向消费者提供的是两款软件。使用蓝色软件开放设备底层权限后,用户就可以使用红色软件开始抢票,输入卡密,账号密码,想要抢的演出门票后,打开原告App,可以自动完成购票信息填写验证,并开始高频次抢票。
  杨裕昆说,与一般消费者人工抢票相比,使用被告的“外挂”软件,抢票成功率会大大提升。因为在人工点一次的时间内,被告的“外挂”软件已经可以发送上百次的购票请求。
  去年2月29日,大某公司一纸诉状将郑某忠告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郑某忠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8万余元。一场维权反击战,就此拉开帷幕。
   郑某忠否认与大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他表示抢票软件是从QQ群获取,其仅为销售者并非研发者,且抢票软件的原理同12306抢火车票,只是提升抢票效率,实质上不影响大某平台的票务代销业务,更不影响平台带宽及购票秩序,大某公司无实际经济损失。
  郑某忠辩称,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大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律师费、诉讼费及公证费也存在恶意夸大,该抢票软件仅售出数百笔,并且已于2023年12月14日停止销售。
  面对郑某忠的种种辩解,人民法院又将如何评判呢?
  争议
  抢票软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对于原告的说法,法庭认为,认定抢票软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首先要考虑抢票软件是否属于互联网创新产品,其次还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影响票务平台的正常经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刘蔚雯告诉记者,被告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抢票软件的原理主要基于模拟人工购票请求,通过技术手段提高信息提交速度,刷新信息,以增加抢票成功的概率。这种方法在技术含量上并没有新创意、新进步,不属于当下互联网领域的新技术,不属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
  抢票软件不属于互联网创新科技,法院接下来考虑的是抢票软件是否对票务平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抢票软件影响到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增加了公司的运营负担。
  “由于抢票软件的介入,导致平台出现大量超出人为正常操作的下单请求,可能导致我们平台系统负载增加,响应速度变缓,超过了平台正常运营情况下应当负担的数据量,直接增加了经营成本。同时,抢票软件除了增加我们平台的经营成本,还损害了经营利益以及商誉。”原告平台的高级法务经理说。
  同时,原告主张,抢票软件对大多数购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破坏了先到先得的购票原则。
  法院裁判
  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向原告支付2万元赔偿

  经过审理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定被告郑某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刘蔚雯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被告销售抢票软件的行为,虽然不会直接导致原告单场演出售票收益减少,但是客观上增加了原告平台的经营成本,损害了原告平台的经营利益和商誉,实际上侵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
  据悉,郑某忠开设的店铺经营了约四个月,其间每帮助用户抢票一次的费用为8.8元。刘蔚雯说:“本案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销售涉案抢票软件的销售额记录,共有2000余元,同时法院也考虑到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同时侵权影响范围较广。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竞争优势、被告的主观恶意以及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为2万元。”
  专家
  “外挂”式软件应当纳入监管范围

  法律专家表示,针对目前网络上仍然存在的大量抢票业务和抢票黑灰产业链,这起全国首例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与制度导向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这个案子具有非常大的典型意义。它不仅是针对抢票类软件,它针对嵌入式的、“外挂”式的,利用别人现有的市场份额,嵌入自己经营范围的,这样择肥而食的经营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此前,对这样的行为认定,总是认为可能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是否要考虑行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非常清楚,一方面干扰了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非常大的损害。
  专家表示,该案例的判罚,实际上并非只针对抢票软件,它对“外挂”式软件均有警示意义。“外挂”式软件应当纳入监管范围。           综合央视新闻、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