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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2月4日桂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桂林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来源:桂林日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具体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与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有关的事项进行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围绕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认真学习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准备事项、各项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并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人员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是主席团成员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其召集并主持;不是主席团成员的,由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处理下列事项: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三)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听取大会秘书处和有关委员会的报告,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到讨论现场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处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大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通过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可以决定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新闻记者经大会秘书处同意,可以对大会会议举行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地方性法规议案的,还应当附有法规草案。 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并送交大会秘书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经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五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依照《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 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有关报告进行修改后印发会议。 大会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予以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必要时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协助。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设立的有关机构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大会设立的有关机构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大会设立的有关机构进行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名和选举。 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名、推荐和选举。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和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办法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经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经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推荐人应当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法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第四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候选人的得票数,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请求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在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本市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所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依法罢免的,其所任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五十七条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八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经主席团同意。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表应当提前阅读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文件材料,做好审议发言准备,在大会各种会议上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发言。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条 主席团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的,可以安排代表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必须获得主持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主持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在进行大会表决和选举的全体会议上,不安排代表发言。 第六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主持会议的主席团常务主席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经本人同意后,可以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六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以及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各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以及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无表决器或者表决器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使用的,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为少数民族代表提供翻译。 第九章 公 布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在桂林电视台、《桂林日报》、桂林人大网等媒体上公布。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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