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版:县区新闻[大图] [PDF]
 
本版导航 各版导航 视觉导航 标题导航
选择其他日期报纸
历史数字报

《征信业管理条例》之征信权益保护

桂林日报 新闻    时间:2023年06月13日    来源:桂林日报

  《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十年来,《条例》对保障我国征信业规范有序发展,保护信息主体征信权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征信权益有保障
  (一)知情权
  《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条例》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二)同意权
  《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条例》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三)删除权
  不良征信信息不会伴随终生,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如结清逾期贷款、履行代偿义务)之日起5年后,征信报告就不再展示。
  《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四)救济权
  《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条例》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维权方式要正确
  如果发现征信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如商业银行)申请异议,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应当予以更正。
  如果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您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依法维护征信合法权益。
  征信误区需警惕
  征信信息客观反映信贷业务事实,任何个人和机构都无权随意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一旦发现违规修改、删除,将承担法律责任。凡是打着“征信修复”“逾期铲单”“征信洗白”等幌子,声称“花钱可以对不良信息进行修复的”,都是陷阱、骗局,务必警惕!
  特别注意:“信用信息修复”≠“征信修复”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第58号)的“信用信息修复”针对的是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的失信行为修复,不适用征信报告,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
  网络诈骗要防范
  当前,有关征信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诈骗分子往往以“影响征信”为由,致电受害人或者向受害人发送不明链接,要求注销账户或结清贷款,诱导受害人转账骗取钱财。当接到这类电话或收到这类链接,请务必保持高度警觉,不要随意打开链接,要认真核实情况,拒绝陌生人的转账或借贷要求。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资金受损,请立即报警。
  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