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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易主又注销,2000元预付款追偿无门?

法院判决:新旧老板均有责

桂林日报      2025年09月05日     
  本报讯(记者张苑 通讯员欧阳晨娟)“在影楼给孩子预付拍照款,钱没花完店就没了!”市民刘女士头一次面对这样的遭遇,十分闹心。在与新旧两任影楼老板协商退款事宜均未得到解决后,刘女士一气之下将影楼老板告上法庭。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这起案件暴露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中的债务承接漏洞,再次为预付款消费敲响了警钟。
  2023年春天,刘女士在七星区某儿童摄影店被“充2000元拍两次送大礼包”的促销宣传吸引,爽快付了2000元预存款。按合同约定,这笔预存款有效期到2026年4月。可当2024年7月她带着孩子第二次去拍照时,熟悉的店员不见了,她被告知原来的预存款不能再享受服务。当她向商家索要退款时,得到的回复是:“有问题找前老板去!”
  原来,这家影楼的原经营者是高某。2024年7月,高某在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将店铺整体转让给周某,营业执照的名称与经营者均完成了变更登记。当刘女士得知影楼已转让的信息后,多次找到高某、周某,协商能否继续履行剩余服务,若不能继续履行则要求退款。高某表示,影楼已全部转让,之前未完成的服务项目应由接手的周某来完成。周某则认为,他接手后营业执照的名称和经营者都已经变更,变更前的业务应由高某负责。更让刘女士气愤的是,事情还没解决,周某于2024年11月将这家影楼注销了。
  刘女士认为,高某和周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既未完成拍摄服务,也未退还预付款。现影楼已注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二人应退还预付款。于是,刘女士将高某和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退还2000元预付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刘女士向影楼预付了2000元拍摄费用,经营者本应按约定提供服务。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原经营者高某单方面转让店铺,后店铺又注销,案涉服务合同失去履行基础,应当解除。
  关于退款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承担。当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时,原经营者的债务与变更后的经营者并无实质关联。故本案中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者变更前的债务,应当由原经营者高某承担。但是,经法院查明,周某在影楼转让协议中有明确承诺:负责该店转让前签订的所有摄影套餐中未完成的拍摄套餐及预存款客户。这就构成了债务加入,所以周某应对高某的案涉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充值赠送及刘女士已消费一次的情况,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影楼旧老板高某退还刘女士摄影服务费1700元,新老板周某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