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8月28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日升
桂林日报
2023年11月04日
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10月2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桂林市禁止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法规案),2023年4月1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法规案进行了二审。此后,法制委与法工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部门意见,通过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组成考察学习组赴苏州市开展专题学习考察活动,并赴永福县、荔浦市、恭城县听取了各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水利部门以及人大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又通过《桂林日报》刊发法规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还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意见,组织立法专家进行论证,对法规案反复研究修改,由法工委提出了修改建议稿。法制委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全体会议,再次听取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法规案进行了逐条审议。8月11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对法规案进行了研究,同意提交表决。法制委和法工委根据市委意见,又对法规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三审稿。三审稿共8个条文,对二审稿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意见认为,为充分体现市委关于加强保护漓江和保护桂林山水的重大决策部署精神、法规案立法目的、立法内容和特色,建议再修改法规案名称和调整禁止露天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范围。法制委经研究,将法规案名称修改为“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在三审稿第四条增加机场、高速铁路车站、汽车客运站、旅游码头等重要交通设施及国家4A和5A旅游景区周围直观可视范围作为禁止露天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区域。同时根据市水利局和漓江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建议,将漓江水文定义为兴安县溶江镇灵渠口至平乐县三江汇合口桂江段,三审稿调整了有关河流名称的表述。将流经市区和各县(市)城区的8条重要河流干流,漓江干流及其流域面积较大的18条重要一级、二级支流两侧岸线直观可视范围划定为禁止露天开采区域。
二、有意见认为,二审稿并未设置社会监督和举报途径,与二审稿第十一条“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规定无法衔接,建议增加举报机制规定,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督。法制委经研究,增加一条举报制度作为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
三、有意见认为,关于河道采砂的衔接性规定,属于法律适用的规定,放在适用范围更符合逻辑。二审稿第四条规定属于禁止开采区域,建议将第四条并入第三条。法制委经研究,删除了二审稿第三条简单重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关于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禁止露天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规定,将二审稿的第三条和第四条有关内容进行合并、修改、调整,其余条文顺序重新排列。
四、有意见认为,个人生活自用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管理问题,依据上位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有规定执行即可,没有必要重复规定。法制委经研究,在三审稿删除了二审稿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个人自用和工程建设需要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及其第九条、第十条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五、有意见认为,应当加强对修复治理的组织验收。法制委经研究,在三审稿第五条第二款调整了相关表述,增加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对修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的内容。
六、有意见认为,联动执法中应当对非法开采、运输、买卖行为进行规范。法制委经研究,调整了三审稿第六条的相关表述为:“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买卖和运输砂石土矿产资源的行为。”
法制委和法工委已经按照上述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修改,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有关意见和建议,还对二审稿的有关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了修改。
在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中,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其他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审后,有关部门和专家又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和法工委经认真研究,对其中合法的、合理的、可操作的成熟意见和建议,已进行了充分吸收。
法制委认为,本法规案的制定过程遵循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征求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意见,报请了市委审查,立法程序合法,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没有超越立法权,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与部门规章相冲突的情况。法规案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桂林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关于“两个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保护山体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实现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实际需要,针对露天开采破坏景观资源的突出问题,进行小切口精细化立法,划定禁止露天开采区域,有关部门不得实施露天开采许可;加强综合治理,强化了有关部门组织验收修复治理和联动执法打击非法开采机制,以史上最严措施防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破坏景观资源。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为洞采等非露天开采留下空间,是一部操作性强、群众拥护的地方立法。三审稿在一审稿、二审稿基础上,反复推敲修改,不断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经2023年8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决定,现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法规草案三审稿及其审议结果报告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