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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被乘客踢打后反击
算正当防卫吗?

法院认为司机致人重伤的行为已超出防卫意图和意志
构成故意伤害罪

桂林晚报 新闻    时间:2022年07月15日    来源:桂林晚报

  本报讯 据《南宁晚报》报道,梁某酒后要求搭乘网约车司机吴某的车,但双方因乘车问题发生争执。梁某用拳头殴打和踢踹吴某,于是吴某持汽车方向盘锁打伤梁某的头部。一审法院认定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服判决的吴某随后提起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结果。
  2020年1月17日23时许,吴某停车在江南区北海路某小区附近路边等待网约车平台派单时,恰有梁某饮酒后要求乘车,后双方因乘车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梁某用拳头殴打和踢踹吴某,吴某于是持汽车方向盘锁连续多次击打梁某头部等重要部位,造成梁某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左肱骨外髁骨折等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吴某主动报警。
  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吴某主动报警,并在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在医院等待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减轻处罚。梁某先挑起本案的事由并动手殴打吴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吴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之后,吴某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吴某具有自首情节,梁某有过错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均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之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说法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吴某在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及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条件下,即持汽车方向盘锁和梁某互殴,并持汽车方向盘锁朝梁某的头部等重要部位连续击打致梁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超出了防卫的意图和意志,其目的已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出于报复而对梁某进行伤害,其行为已属故意伤害犯罪,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吴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