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一招标项目被质疑
中标方所涉企业一个公章出现两个版本 资源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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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来源:桂林晚报
今年3月,资源县卫健局公开招标采购医疗设备。期间,在中标方提供的材料中,设备生产厂家的公章出现了两个版本,有人质疑其材料造假。而在受到质疑后,该招标项目依然进入了合同签订阶段。
日前,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并得知资源县纪委目前已介入调查。
一个公章出现两个版本引质疑
8月27日,记者采访了资源县卫健局项目办段主任,他介绍了公章被发现有两个版本一事的经过。
今年3月12日,资源县卫健局采购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委托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招标。期间,一共3家公司参与投标,中标供应商是湖南一家名称中有“寿洲”二字的公司(以下简称寿洲公司),寿洲公司代理的产品是由浙江一家名称中有“朗润”二字的公司(以下简称朗润公司)所生产。
“寿洲公司的中标价是718万元,比排名第二的投标价低了500多万元。这不免让人担心朗润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招标要求。与此同时,也有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质疑朗润公司的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段主任说,针对这种情况,资源县卫健局让代理招标的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向朗润公司了解情况。
3月30日,朗润公司发来一份盖有该公司公章的《说明函》,说明其产品满足招标要求。
但工作人员注意到,《说明函》上所盖朗润公司的公章,与寿洲公司招标文件中所盖的朗润公司的公章不完全一样。两个章印编码一样,但又有区别。
为此,资源县卫健局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两个章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这两个章印不是同一个公章所盖。
鉴于此,有人质疑寿洲公司的招标文件有材料造假嫌疑。
依然签订了采购合同
“寿洲公司中标的通知已经发出去了,面对公章出现两个版本的情况,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采购合同是签还是不签?”段主任说,资源县卫健局得知情况后,立即书面向此次招标的主管单位资源县财政局汇报,但没有得到回复。
5月24日,资源县卫健局又将情况向资源县政府汇报。资源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资源县财政局、司法局和卫健局相关负责人开会。会议讨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朗润公司是否使用了假公章;二是资源县卫健局和寿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事要不要暂缓。
会议决定:资源县卫健局就公章出现两个版本的情况向资源县公安局报案;资源县财政局和卫健局派人前往朗润公司,核实产品是否能满足招标要求。
6月9日,资源县财政局和卫健局共派出3人前往浙江朗润公司,其中包括资源县财政局采购办蒋主任。
蒋主任告诉记者,朗润公司负责接待他们的部门经理口头表示,两个版本的公章都是他们公司的。朗润公司还签了一份《承诺函》,承诺产品符合招标要求。《承诺函》盖有该公司公章,还有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名。
7月底,资源县卫健局经请示资源县财政局和司法局后,与寿洲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
资源县司法局易副局长解释,3月30日朗润公司出具的《说明函》是招标文件以外的说明文件,现在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有假公章存在。另外,在发现朗润公司出现两个版本公章的情况前,招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确认书也已发出,已经进入合同签订阶段。资源县卫健局如不签合同,则会违约。
资源县财政局周局长则认为,出现两个版本公章的情况,只要公司法人认可,那公章所盖的材料都应视为公司的真实意愿。
资源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记者从桂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了解到,任何公司的公章都不应出现两个版本的情况,就算是公章损坏需要刻新章,也需要把旧公章上交,“刻新章交旧章”。此外,每个公章对应一个编码,新旧公章上的编码也不会是一样的。
对于出现两个版本公章的情况,资源县卫健局项目办段主任称自己也没弄明白,资源县卫健局为了这事还向资源县公安局报了案,至今尚未收到反馈。
3月30日至5月26日,资源县财政局多次与朗润公司取得联系,朗润公司也先后发来4份说明函,其中3份与公章有关。其中在5月24日出具的《公章说明函》中,朗润公司称“在全部招标文件中加盖的公章属于我司有效的公章”。
对此,资源县财政局采购办蒋主任称,朗润公司提到的这句话存在歧义,这个“招标文件”是否包含3月30日那份《说明函》并没有说清楚。蒋主任提到,他在多次跟朗润公司法人电话沟通中,对方均口头承认寿洲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和3月30日那份《说明函》上的公章都是朗润公司盖的,没有假章。而对方始终没有解释出现两个版本公章的原因。
8月27日,记者联系了寿洲公司王姓负责人,关于出现两个版本公章的原因,他说不清楚。他表示,寿洲公司所提供的招标文件上所使用的朗润公司公章确实是朗润公司的。3月30日那份《说明函》是朗润公司给资源县卫健局的,他不清楚情况。
8月31日,记者联系上了朗润公司法人代表,他表示自己不清楚情况。截至发稿前,记者没有接到朗润公司相关人员的进一步解释。
记者了解到,针对此次招标,资源县纪委已介入调查。
律师:建议相关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
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蒋鑫律师认为,有关部门要求朗润公司对加盖在3月30日那份《说明函》上的公章与招标文件等资料上的公章不一致进行说明,朗润公司没有正面答复,只是承诺在全部招投标文件中加盖的公章属于其公司有效的公章。如查明3月30日那份《说明函》中的公章确实不是朗润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使用的公章,朗润公司对该《说明函》公章又不确认,该《说明函》有可能不是朗润公司所出具。那么投标单位接受监督检查中,伪造单位印章谎报自己的业绩,就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8条之规定,该中标行为有可能无效;该公司的中标资格有可能被取消。
蒋鑫建议,相关部门应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部门应介入调查公章来源,一旦查实是伪造公司的印章参加招投标,且达到中标目的,涉案单位就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按照《刑法》第280条之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如还涉嫌其他犯罪的,有可能数罪并罚。
记者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