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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因车祸致精神障碍 被执行人之后意外身亡

平乐法院为申请执行人送去司法救助金

桂林晚报 新闻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来源:桂林晚报

  本报讯(记者周子琪 通讯员李苇)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一行人驱车到永州市某精神病院找到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并将3万元司法救助金送到了他的手上。
  记者从平乐法院处了解到,2013年12月11日,陶某某驾驶货车在超车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王某某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及软组织挫伤。因为此次重型颅脑创伤,王某某失语失声,经过专业机构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且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受伤之后王某某已经基本丧失了自理能力,日常生活都由其母亲照料。后王某某的母亲将陶某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2015年6月,该案经过平乐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陶某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19041.35元给王某某。
  该案判决后,王某某因为精神残疾住进了永州市某精神病院,具体的执行事宜由其母亲操作。但不幸的事却又发生了,2017年6月被执行人陶某某意外死亡。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死亡的,由其财产继承人在继承被执行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果死亡的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则只能终结本次执行。
  王某某原本是永州当地的贫困户,治疗护理费用已经让家里难以承担,正当王某某的母亲一筹莫展的时候,王某某的帮扶联系人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在得知情况后对此事非常关心。
  2020年7月份,永州市零陵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来到平乐县政法委和平乐法院专门询问了王某某的情况是否符合享受司法救助的标准,并向案件负责人详细讲述了王某某身为贫困户的家庭情况,亲自为他递交了司法救助的申请。
  对于涉及到贫困户的执行案件,平乐法院以实地调查、走访基层组织、询问相关群众等形式认真核实申请人家庭的经济情况,积极协调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实施救助,避免贫困申请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问题。
  最后,经过平乐法院司法救助领导小组的调查核实及平乐县政法委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给予王某某司法救助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