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桂林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3年08月01日 来源:桂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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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对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2.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本局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军、黄斯宸 联系电话:0773-2851154
联系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青莲路建设大厦北楼2013室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