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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虚假诉讼 共筑诚信社会

桂林日报 新闻    时间:2022年08月26日    来源:桂林日报

  □蒋瑾宁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高歌猛进、社会财富不断积累,伴随而来的是社会价值观念的激烈冲撞。一部分人将利益至上奉为圭臬,传统道德观念受到猛烈冲击,由此造成的道德滑坡、诚信缺失问题愈发严重,不诚信行为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还在司法领域滋生并蔓延开来。虚假诉讼、诉讼欺诈、冒名诉讼、滥用诉权等行为是诚信缺失在司法领域的突出表现,其中以虚假诉讼问题为典型。司法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2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已达3万多件。2015年至2020年间,虚假诉讼案件共涉及金额超过千亿元,平均每案涉及金额近千万元。虚假诉讼蔓延问题已成为司法领域的毒瘤,不仅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危害社会生活正常秩序。

严重挑战法律底线,惩治虚假诉讼刻不容缓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企图通过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式,借助法院的审判权或执行权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虚假诉讼的本质在于,当事人之间本不存在民事纠纷,但虚假诉讼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捏造了民事法律关系,以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最终目的在于欺骗法院作出具有既判力、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以达致不法目的。
  虚假诉讼行为致使民事诉讼制度成为行为人牟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工具,是对司法秩序、司法公信力的严重破坏。虚假诉讼是行为人对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正当利用,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异化,更是对诉讼公正价值的严重背离。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危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与他人合法权益,法律底线遭受严重挑战,惩治虚假诉讼刻不容缓。
  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遏制其蔓延态势,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对虚假诉讼进行法律规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入刑成为防治虚假诉讼的强有力手段。为切实解决虚假诉讼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2021年司法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治理工作作出全面指导。

强化识别与防范,完善虚假诉讼甄别发现机制
  虚假诉讼披着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外衣,从表面上看具备了完整的民事诉讼要素,这是虚假诉讼行为能够骗过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要原因。
  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强化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导了诉讼的过程,法官主要起中立的裁判作用,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对案件进行干预。行为人恰恰利用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利用了法官对事实和证据审查存在的漏洞,使虚假诉讼具备了极强的欺骗性与隐蔽性,致使法院很难进行甄别。2022年上半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一起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是典型的以调解结案的虚假诉讼。原告文某谎称自己向胡某、高某借款共100万元,并伪造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印章等证据,以捏造的民事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的代理律师与文某的代理律师为同一人,并与文某配合达成虚假调解,案件随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文某意图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侵占胡某与高某的财产。被害人胡某直到在浙江办理贷款时才发现自己在南宁市已被列为被执行人。经过被害人的申诉,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该案展开调查,文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于虚假诉讼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识别虚假诉讼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为攻克这一难题,最高法在总结大量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陆续出台多份指导意见,并公布了民间借贷、离婚析产、执行异议等高发领域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对各地司法机关严厉惩治虚假诉讼提出明确要求,为强化虚假诉讼治理工作提供明确指引,进一步完善了虚假诉讼的甄别发现机制。

多措并举、综合整治,构筑治理虚假诉讼长效机制
  近年来虚假诉讼不断产生新变化,较之以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与欺骗性,甄别难度加大。遏制虚假诉讼高发态势需要司法职能部门从立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防、发现和惩治工作,多措并举提升综合整治力度。具体来说,立案环节重在预防,要求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明确责任承担;审理环节重在发现,要求法院明确审查重点、加强对证据的实质审查工作;执行环节重在惩治,通过建立违法信息公布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指引与防控。
  惩治虚假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要不断探索完善虚假诉讼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线索移送机制、协调惩治机制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建立起治理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对虚假诉讼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使虚假诉讼当事人“不能为”也“不敢为”,增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的防范与抵制,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