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森林资源“以劳代偿”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人承担对被破坏生态资源进行生态修复责任
桂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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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时间:2021年09月24日 来源:桂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文胜 通讯员唐慧荣)日前,经临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临桂区法院宣判,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时判令其向社会公开道歉,承担对被破坏的生态资源进行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案发在今年2月24日。当天,临桂镇独峰村男子龙某在该村翻沟岭山场用打火机点火燃烧杉树树枝,后因起风,火势失控导致森林火灾。据临桂区森林公安局委托有关单位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包含4.675公顷一般灌木林地、3.73公顷乔木林地、3.562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造成当地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临桂区检察院检察官对龙某涉嫌失火罪一案审查后认为,嫌疑人的行为致使生态资源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修复民事责任,依法决定对龙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随后在法庭上,被告人龙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因被告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并积极赔偿,同村林地被毁受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对龙某予以谅解且不追究其民事责任,公诉人对被告人在刑事犯罪方面提出了从轻处罚量刑建议。
同时,考虑到龙某年龄已71岁,且家庭经济困难,不具备生态修复的专业技术和资金,公诉人建议让其以“以劳代偿”形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龙某须在三年内完成在失火地植树1000棵的生态修复任务,并且管护6年,保证存活率达80%以上。法庭对建议予以采纳。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及法官等与龙某及其儿子来到临桂镇独峰村委,在村干部的共同监督下,龙某将道歉信、承诺书贴在村委公告栏上,公示期为一个月。同时,村委将对龙某完成生态修复任务进行监督并提供相应支持。
据悉,该案是我市首例涉森林资源“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通过让被告人以公益性植树造林对所造成的生态损失进行赔偿,既保护了生态资源,又维护了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