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文胜 通讯员高璐)为确保自动售货机出售的食品安全,日前,秀峰检察院对辖区的自动售货设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公益诉讼工作,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使问题得以迅速有效整改。 作为食品销售的便捷渠道,自动售货机更多出现在公共场所方便游客和市民。但自动设备销售的食品是否有证经营、食品安全性是否有可靠保证?日前,秀峰检察院对辖区商业场所、景区内设置的各类自动售货设备进行排查,发现榕湖杉湖景区、桂林东西巷以及电影院等多处的自动售货设备存在未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经营相关信息、设备老化、不整洁等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自动售货设备及其放置地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随后,秀峰区检察院向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就法律适用、城区自动售货设备现状、整改方案等问题,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后者当即表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目前,秀峰辖区上述地点的各类自动售货设备,经过整改后干净、整洁,并且均已贴上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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